7月18日,因拖欠他人货款,宁夏建工集团副总经理、宁夏第五建筑公司总经理赵某被银川市兴庆区法院执行人员传唤。然而,在执行人员传唤其到法院协助执行时,赵某拒绝前往法院。
7月18日早上,兴庆区法院执行人员来到宁夏建工集团副总经
理赵某的办公室,传唤其到法院协助执行,赵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前往法院,相峙近1个小时后,赵某才同意随执行人员前往法院。在兴庆区法院,赵某仍然拒绝还款,随后,兴庆区法院决定对赵某进行司法拘留。此时,宁夏第五建筑公司迫于压力,全部履行了4.3万元 (含执行费)义务。鉴于宁夏第五建筑公司之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兴庆区法院决定对该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
据了解,兴庆区法院传唤赵某,缘于宁夏第五建筑公司综合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与银川市兴庆区三德物资经营部经理李某的一起买卖纠纷案。2006年9月,宁夏第五建筑公司综合分公司欠李某4.05万元未还,李某起诉至兴庆区法院。
今年5月24日,兴庆区法院判决:宁夏第五建筑公司支付李某货款、违约金、利息损失等合计4万余元,诉讼费429元。判决生效后,宁夏第五建筑公司并未履行义务,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月3日,兴庆区法院立案执行此案,并送达了相应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