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中卫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赔偿海原县5名消费者81万元。
2004年4月,海原县农民段某等5人与宁夏捷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5辆解放牌A3075K型自卸车买卖合同,车款共计40多万元。合同签订后,捷宝公
司向段某等人分别提供了自卸车一辆,并办理了农用车户。
但不久,段某等人发现所购买的车辆先后出现“加载后消音器进气管挂碰方向横拉杆;发动机窜气、烧机油;缸盖漏水”等13处质量问题。此后,段某等人多次向捷宝公司反映车辆情况。捷宝公司派人对该车进行了检查后,要求将车拖到银川或吴忠一汽维修服务站维修,由于在修车地点等方面产生异议,双方未达成共识。
2006年3月,双方在经过有关部门多次调解无效后,段某等5人将捷宝公司和一汽集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今年4月,海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段某等5人与捷宝公司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并作出判决:一、解除段某等5人与捷宝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二、段某等5人于判决生效后返还自卸车给一汽公司;三、一汽公司返还段某等5人因合同可获得利益损失90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一汽集团不服,向中卫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段某等5人的诉讼请求。
今年8月7日,中卫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捷宝公司向段某等5人提供的解放牌CA3075K2型自卸车车体标注的VIN码与合格证载明的VIN码不符,致使买受人不能判断该车质量是否合格;二、争诉车辆公告的主要技术参数与一汽标准的VIN码编制规则的主要技术参数有多处不符。由于我国对汽车生产质量实行严格责任,主要技术参数与标准不符,推定为产品质量存在缺陷;三、经查明争诉的车辆质量存在问题,导致买受人多次维修,不能正常营运。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