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黑建建[2006]38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
现将《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与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附件: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
二OO六年七月一日
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的资格和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行业内部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凡在我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应当接受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信用评价。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管理部门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奖罚。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招标投标管理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信用评价由省、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二级资质以上企业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终评;三级资质企业由企业自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终评,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随机对三级资质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
第七条 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统一安排在每年的下半年进行,年度内完成。
第八条 省、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企业信用评价时,由建筑业企业管理部门牵头,质量监督、安全、招投标管理部门参加成立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统一组织考评。
第九条 信用评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企业向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条 参评企业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一)填写《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申请表》,可在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下载;
(二)提供工程技术、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证件、项目经理证书、工程业绩证明、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年终财务决算、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采取审查书面材料和抽查施工现场等方式进行信用评价,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表》并做出评价结论。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复评。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企业的资格和素质、市场行为及社会信誉。
第十三条 企业的资格素质指标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数量;
(二)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项目经理的数量;
(三)企业负责人、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的职称和经历;
(四)工程业绩。
第十四条 市场行为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