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取得的处置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时,按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抵债资产支出”科目。同时,按该项抵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抵债资产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
1921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二、期末,企业应按抵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抵债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三、期末,企业所持有的抵债资产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时,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21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2121 应付分担保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担保企业之间发生分担保业务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包括应付分出担保费、应付分担保赔款等。
二、发生分担保业务应付分担保账款时,借记“分担保费支出”、“存出分担保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分保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分担保账款。
2122 应付手续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向接受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担保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手续费。
二、发生应付手续费时,借记“手续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担保代理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手续费。
2131 预收担保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预收的担保费。
二、企业向被担保人预收担保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担保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被担保人补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会计分录。
预收担保费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担保费”科目的贷方,不设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担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向被担保人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应由被担保人补付的款项。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向被担保人预收的担保费。
2141 存入担保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的担保履约保证金。
二、收到保证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退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担保代偿后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按原收取的担保保证金或分担保保证金,借记本科目或“存入分担保保证金”科目,按收回的担保代偿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支付的代偿金额,贷记“应收代偿款”或“担保赔偿准备”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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