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科目应按存入担保保证金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收到的被担保人存入的担保保证金。
2142 存入分担保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出担保业务按协议规定由分入担保人存入的分担保保证金。
二、按合同规定由分入担保人存入的分担保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到期退还给分担保接受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担保代偿后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按原收取的担保保证金或分担保保证金,借记“存入担保保证金”或本科目,按收回的担保代偿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支付的代偿金额,贷记“应收代偿款”或“担保赔偿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分入担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分入担保项目存入的分担保保证金。
2151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按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金及附加--代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月度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营业费用”、“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职工类别分设账页,按照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五、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企业本月实发工资是按上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实发工资与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的差额,即为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如果企业实发工资与应付工资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实发工资作为应付工资进行分配,这样本科目期末即无余额。如果不是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应付工资大于实发工资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为工资结余。
六、本科目按工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2153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二、提取福利费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的职工医疗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福利费结余。
2161 应付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确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分配的股票股利,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确定的当期应分配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实际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2171 应交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及附加费,如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应交的教育附加费等。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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