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除上述情况外,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规定不能予以资本化的费用,均应计入当期损益,借记“汇兑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发生汇兑收益,作相反会计分录。
五、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2331 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担保培训、担保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
二、企业应于实际收到专项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上交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专项应付款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专项应付款。
3101 实收资本(或股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收到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应当将本科目的名称改为“股本”科目。
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不计入本科目。
二、实收资本(或股本)的账务处理
(一)非股份制企业的实收资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
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
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
3.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投入的外币,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企业应按收到外币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如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企业应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分配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股份制企业的股本,应设置“股本”科目,并按以下规定核算:
1.股份制企业应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发行股票。企业发行的股票,在收到现金等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分配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2.境外上市企业,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企业,收到股款时,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确定的人民币股票面值与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按人民币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三、企业资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股东的出资时,登记入账;
(二)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投资时登记入账;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本企业股票时,登记入账。
四、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