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得税核算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的说明;
2.纳税影响会计法下,采用债务法或递延法的说明。
(十)预计负债
1.确认预计负债的方法;
2.预计负债的计量方法。
(十一)担保扶持基金余额及本期增减变动额
(十二)企业代保管的反担保抵押、质押资产,包括其性质、金额等。代保管的资产属于不动产的,应披露不动产类型
(十三)担保业务种类及其余额
(十四)代管担保基金的余额及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和代管担保基金的银行存款余额
(十五)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
(十六)关联方交易
1.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说明如下事项:
(1)企业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2)企业的主营业务;
(3)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2.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说明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1)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3)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3.关联方交易应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说明,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说明。
4.对于关联方交易价格的确定如高于或低于一般交易价格的,应说明其价格的公允性。
(十七)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重要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
3.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4.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5.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
6.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7.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
8.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
(十八)或有事项
1.企业应说明如下事项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1)已承兑商业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2)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3)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4)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5)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
(6)或有负债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7)企业质押给第三方的资产。
2.如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则应说明其形成的原因;如能够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作相应说明。
(十九)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调整事项
对调整事项,企业应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收入、费用等进行调整。
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已证实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减值,或为该项资产已确认的减值损失需要调整;表明应将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某项现时义务予以确认,或已对某项义务确认的负债需要调整;表明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等。
2.非调整事项
对非调整事项,企业应披露事项的性质、内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做出估计,应说明无法估计的理由。
非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股票和债券的发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对外巨额举债、对外巨额投资、发生巨额亏损、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外汇汇率或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金融品种或金融工具价格的异常波动、发生重大企业合并、分立或处置机构、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对外签订重大抵押合同、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承诺事项等。
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或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也应当进行相应披露。
(二十)其他
1.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