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五十六条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依照信托合同约定享有表决权,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七条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予以公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会计、税收处理规定和房地产抵押登记变更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购买和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管理政策由有关监管机构另行规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的编制要求
一、发行机构(受托机构)、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发起机构简介和财务状况概要
三、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在以往证券化交易中的经验及违约记录申明
四、交易结构及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五、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组织形式与权力
六、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申明
七、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和资金保管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
八、贷款发放程序、审核标准、担保形式、管理方法、违约贷款处置程序及方法
九、设立特定目的信托的信贷资产选择标准和统计信息
十、信托财产现金流需要支付的税费清单,各种税费支付来源和支付优先顺序
十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分档情况,各档次的本金数额、信用等级、票面利率、预计期限和本息偿付优先顺序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内外部信用提升方式
十三、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报告概要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十四、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概要
十五、选择性或强制性的赎回或终止条款,如清仓回购条款
十六、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敏感度分析;在给定提前还款率下,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加权平均期限的变化情况
十七、投资风险提示
十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该交易的税收安排意见书
十九、证券存续期内信息披露内容及取得方式
二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载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