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农业银行为保证银行信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按照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体系和标准,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对企业法人客户、合伙类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确定,是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分为:
(一)内部评级。是指农业银行信贷部门自行对已经或申请与农行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二)委托评级。是指农业银行委托有资格的咨询评估机构对特定范围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第四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必须遵循统一指标、统一标准、按程序评定、适时调整、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农业银行在评级工作中涉及企业的有关资料,未征得企业同意不得对外提供。
第二章 评定对象和分类
第六条 除末投产的新建企业外,农业银行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为:
(一)已与农业银行建立了信贷关系的企业;
(二)向农业银行申请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
(三)需要农业银行提供资信证明的企业;
(四)自愿申请或委托农业银行评估资信的企业。
第七条 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对象分为农业、工业、商贸、房地产、综合类五类。
综合类企业指跨业综合经营企业及农业、工业、商贸、房地产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第三章 评定指标与等级
第八条 农业、工业、商贸、综合类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分为信用履约评价、偿债能力评价、盈利能力评价、经营能力评价四大类,并设置相应的指标取值和权重(见附件)。
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按《中国农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农银发[1999]147号)执行。
第九条 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按得分高低,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一)AAA企业。得分为90分(含)以上,且资产负债率、利息偿还率和到期信用偿付率指标得分均为满分,现金流量指标得分不得低于5分,有一项达不到要求,最高只能评定为AA级。
(二)AA级企业。得分为80分(含)~90分(不含),且资产负债率、利息偿还率指标得分均为满分,到期信用偿付率指标得分不得低于10.8分,现金流量指标得分不得低于3分,有一项达不到要求,最高只能评定为A级。
(三)A级企业。得分为70(含)~80分(不含),且资产负债率指标得分不得低于5分,利息偿还率指标得分不得低于8.1分,到期信用偿付率指标得分不得低于9.6分。
(四)B级企业。得分为60分(含)~70分(不含);或得分在70分以上,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属于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
2.资产负债率得分为5分以下;
3.利息偿还率得分在8.1分以下;
4.到期信用偿付率得分在9.6分以下。
(五)C级企业。得分为60分(不含)以下;或得分在60分以上,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设备、技术和产品属国家明令淘汰;
2.资不抵债;
3.企业已停产半年以上;
4.存在逃废银行债权的行为;
5.利息偿还率得分在2.7分以下;
6.到期信用偿付率得分在3.6分以下。
第十条 对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企业,原则上要测算企业对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履约情况。若数据收集困难,则可剔除利息偿付率和到期信用偿还率指标,满分按79分计算,最后换算为百分制。
第十一条 被评企业存在对其正常生产经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如违规经营、未决诉讼、大案要案、母(子)公司经营恶化等,应酌情扣分、降低或连续降低信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