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内部评级规定
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内部评级程序为:
(一)组织初评。开户行信贷部门组织信贷人员深入企业调查,搜集企业基本情况、技术装备情况、企业领导者及职工素质、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相关资料,核实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级指标和标准进行计算、评定,写出初评报告,并经开户行信贷部门审查初定和本行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将信用等级初评为A级(含)以上的企业和有关资料报二级分行。
(二)评审定级。二级分行信贷部门负责对信用等级初评为A级的企业评审定级;对信用等级初评为AA级、AAA级的企业,提出评审意见并经本行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一级分行信贷部门定级,并报总行备案。对初评不实、资料不全或企业上报资料弄虚作假的,要退回原评级行重新调查、核实和评定。
(三)检查调整。各一级分行要对辖内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评级结果不准确的,要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内部评级每年评定一次,于每年一季度完成。评定的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后,开户行在每季末复测一次企业信用等级。对信用等级发生明显变化的企业,开户行要分析原因,加强监管,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必要时可重新评级和调整,并报上级行备案。
第十五条 跨行政地区设立的集团性企业信用等级,由企业所在地行按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评定,必要时可由上一级行直接组织评级。
第五章 委托评级规定
第十六条 下列企业信用等级,由农业银行委托有资格的咨询评估机构评定:
(一)自愿要求向社会公开信用等级的农业银行的信贷客户;
(二)要求农业银行提供资信证明的客户;
(三)委托农业银行评估资信的客户。
第十七条 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评定的程序为:
(一)受理申请。企业提出申请,由开户行受理并逐级上报一级分行;
(二)委托评定。农业银行一级分行与有资格的咨询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其组织信用等级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评审定级。受托咨询评估机构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指标和标准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及相关资料返回委托行,经委托行贷审会审议后,由贷审会主任委员签字确认等级。
(四)等级发布。农业银行一级分行将评定等级通知企业,或按照企业的书面要求向社会发布。
第十八条 委托评级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农业银行有权视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在有效期内调整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对委托评级的农业银行信贷客户,开户行要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定期复测等级,加强监管,适时调整。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 企业以虚假资料骗取较高级别信用等级的,一经发现,农业银行应立即取消其评级资格,并实施相应的信贷制裁。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银行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一)参与或默许企业编制虚假报表以骗取较高级别信用等级;
(二)擅自向企业透露农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和评定标准;
(三)擅自向企业透露农业银行信用等级内部评级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农银发[1997]224号)和《关于在实施客户统一授信中做好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