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评级公示后发现在评级过程中有重大隐瞒信用缺失情况的,立即取消评定级别并予以摘牌公示。
(二)对评级后新发生的信用缺失行为,专家评审委员会将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一般信用缺失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比较严重的作降级处理并予以公告;特别严重的收回证书和标志牌并予以公告,两年内不再受理评级。
第十六条 年审及有效期
经审定信用等级的对外贸易企业,其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2年(企业必须连续两年提供相关材料),每年复审一次,两年后进行重新评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及地方商务主管机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企业。
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信用体系专家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