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陕西工商行政管理网”和“陕西红盾信息网”是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的载体。省工商局在信息中心设立总系统,统管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的网上查询、分类、发布和管理;市级工商局设立分系统,负责直接登记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和所属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录入信息的审查、整合,以及分系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网上查询、企业信用分类、发布和管理;县级工商局(分局)设立子系统,负责直接登记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和辖区内网上信息的审查、记录和整合。各级工商局内设机构和工商所均设置微机终端,负责企业日常监管信息的录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实现全省工商企业信息网络化管理的基础上,按期完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联网任务,保证国家“金信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七条 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责任追究制。下列行为要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本机构职能范围内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不完整、记录不准确,档案建立和移送记录不及时或信用信息严重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设定或解除企业警示的。
(三)对网上设定的未公开信用信息,未经批准擅自接待查询、解禁或公开披露的。
(四)因过失或故意原因,在网上记录虚假信息,给监管对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八条 责任的认定,由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网上监控、接受投诉举报和日常工作考核情况,提出责任认定意见,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十九条 对责任部门负责人或当事人个人违纪违规行为,由各级工商避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市级工商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工作方案。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监管,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信息网络系统尚未建立或开通的单位,先实行企业信用信息的手工记录和书面文字传递。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