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文化的动机特点——商业利益
目前经济学家已经认识到,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两个体系来保障:一是社会保障体系,它向遭遇市场失意和退休的公民提供基本生活和医疗保证,解决的是生存问题;二是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它向适应市场的公民提供经济膨胀和享受提前消费的机会,解决的是发展问题。这两个体系相辅相成,同等重要。
随着经济发展、时间的推移、信用管理技术的提高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在以往被认为与欧美国家价值观念有很大不同的亚洲也已经发生了变化。今天,亚洲人已经变得更加富有,更加年轻,并且受过更好的教育。所有这些因素非常有利于以消费者为导向的文化的生长,然后这种文化又刺激了金融服务之类的以消费者为导向的业务。亚洲银行已经告别了'银行的业务就是让人存款'的历史。而西方银行从事消费贷款的经验表明,消费贷款的安全性比企业贷款的安全性更高,美国花旗银行的消费贷款超过了该行贷款总量的一半以上。
在今天的亚洲,消费者获得信用比以前任何时候都要容易。消费者已经被淹没在银行的各种推广活动中。在过去的4年中,亚洲人无节制地举债,他们借的钱比任何时候都要多。根据金融咨询服务公司LAfferty集团的数据,澳大利亚、印度、日本、韩国、新加坡、香港和台湾地区的消费者所欠的债务高达8023亿美元,而且还不包括抵押。仅仅在日本一个国家,多达1200万人,也就是说大约相当于1/8的日本成年人,发现自己身陷高利息消费贷款,总负债超过了2000亿美元。过去,亚洲的银行常常认为与消费者做生意难,而且风险很大,但是在事实上,信用卡和良好的个人贷款是让人为之发疯的业务,有很高的利润。现在,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这些业务是非常赢利的。信用卡行业的净资产回报率平均为30%,个人贷款具有极大的赢利性。
信用不仅是一种信誉和荣誉,更是一种甚至本身就可以作为资金来看待的金融资源和金融商品。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的作用不是直接参与信用管理公司的经营,而是建立起一种协调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政府垄断征信市场的做法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政府有时还会涉及相关利益,难免有偏见,无法承担中介服务的责任,而且效率低。事实上,从欧美和亚洲地区著名的信用管理公司来看,绝大多数公司一直都采取民营方式。法国国营色彩很浓的征信数据库也已经被英国的私人公司收购。信用管理公司采取民营方式是不容质疑的。因为民营公司是中性的,无偏见的,是市场经济中除客户和政府之外的第三方,它们为客户提供信用报告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它们在市场上的生存问题。
信用文化的法律特点:尊重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
西方文化的传统是尊重人权,特别是个人隐私权。对于征信服务来说,最重要的又是要将涉及个人隐私和公司商业机密的数据和合理的征信数据相区分,既要保护个人隐私和公司商业机密不受侵犯,同时又要使征信从业人员的业务工作有法可依。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信用报告代理机构和使用者使用与信用管理有关信息时的行为,既要保证信用报告的准确和公平,又要规定信用报告的代理机构采用合理的程序,满足商品经济发展对市场参与者信用信息的需求,保护信用报告对象的隐私权,防止他们受到不准确或误导性信息的影响。
《公平信用报告法》的另一个目的是防止信用报告代理机构和使用者以各种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范围滥用信用报告。这就要求界定数据开放范围和确定征信数据的经营方式都需要以立法的形式进行规范。立法的核心是将与信用管理有关的数据向指定信用管理公司公开,并由后者经过授信以后以服务产品的形式提供给客户。
对于使用者来说,信用报告仅仅是具有提供报告对象信用情况和信用评级等内容,并且由《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了特定用途的报告。信用报告代理机构如果将信用报告用于市场目标,就不符合《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的合法商业目的(信用报告代理机构可以据此确定提供报告的目的和经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