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信用报告的代理机构来说,收集信息和准备报告的目的及手段应该是以用于《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的报告使用范围为准。事实上,如果报告的内容是为了该法规定的使用范围而编制和保管的,则也会限制报告的使用者对报告的滥用。这也就规定了信用报告代理机构收集和使用有关报告对象信用管理信息的范围。由于用于商务和专门目的的报告不属于征信和授信报告,因而信用报告代理机构也不能依据法律向有关部门索取超范围的信息数据。
《公平信用报告法》不应该限制被授权的使用者获得信用信息,有合法目的的使用者就可以获得信用报告。在此,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公平和公正,报告对象可以定期(如每年一次)免费提取和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核实征信内容,了解授信等级。
公共数据可得性是发展社会化信用管理业的基本前提。《公平信用报告法》应该规定所有公共记录信息,从正常的商业途径可以得到的赊欠帐的信息都应该是属于全国性的,并且应该向全国的从业机构开放。
应该指出的是,公民享有隐私权,并不等于在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公开其姓名、使用其肖像和与他的个人有关的信息。一些有关不法行为和不当行为的信息,特别是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向社会披露的。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实现公民的各种权利,又出现了知情权、选择权、公开化等新的要求。在西方国家,无论是立法、司法、行政机构及金融机构的银行和普通公民,都要把自己的有关信息,包括部分相对秘密的信息向某些机构公开,并做有限披露,以供他人出于合理目的的查询。美国、英国、法国等都有公平信用法,市场主体在取得授权以后能公平合理地取得和使用与交往对象相关的信用信息。
个人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但如果涉及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则要分别情况区别对待。一个人的信息,特别是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如果出于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获取和传播,就不存在侵犯公民隐私权问题,从而不应视为侵犯隐私权。从西方信用文化的角度看,在有关尊重、保护和侵犯隐私权问题上,需要遵循下面的一些基本原则。
第一,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任何公民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经司法部门裁定及判决的不法行为均可有限传播,向社会提供知悉的方便,这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维护人格尊严原则。新闻报刊和单位领导对某公民或下属一些不良行为及不法行为的揭露、批评、教育等不应被视为对其隐私权的侵犯,但应以不伤害他人人格尊严为条件。
第三,利益平衡原则。公民个人受利益驱使,主动提供或授权使用个人隐私信息是合理的。公民个人在获取某种利益或寻求某种帮助时,对方要求提供某些个人的信息,被有限合理使用,不应视为侵犯隐私权。例如:就业应聘,雇主要求应聘者提供一些合理的个人信息;在申请分期付款贷款时,也会被要求提供某种个人信息等。
信用文化的实践特点:奖励和惩罚并重
西方已经普遍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个人可以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而进行消费、投资和经营。个人信用可以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数据、事实和行为来标明,良好的个人信用档案可以视作个人的第二身份证。在美国,这样的信用档案十分严密。有过不良民事记录的人,甚至刑事记录的,如诈骗、开空头支票、欠款不还、破产等,在申请贷款、上保险和求职时,都比清白人麻烦得多,要多付利息或保险费率。
在亚洲,商业信用观念远没有欧美国家强的原因是亚洲很多地区缺乏信用文化。亚洲的资本市场仍然是由商业银行占据主导地位,而银行的有关借贷并不是全部由信用驱动,其中部分是由关系驱动。这样的市场不利于培育信用文化。银行的关系贷款也是造成几年前东亚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