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代理业务是信托机构办理的一项传统业务,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代为办理其指定事务的业务。代理业务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客户)之间产生的一种契约关系和法律行为,具有代客服务的性质,主要发挥财务管理的职能。
2、代理业务和信托业务同样以信用为基础,均为财产管理的方式,有若干相似之处,但比较而言,也有诸多区别:
当事人不同。信托的当事人一般有三方,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而代理业务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或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双方。
职责不同。信托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发挥财务管理及资金融通职能。而代理的职责是代人行为或不行为,是一种财产管理方式,不具备融通资金的职能。
财产的所有权变化不同。在信托行为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要从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处理。而代理标的物的所有权始终由被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权责不同。信托的受托人依委托人的意旨行事,受信托契约制约,但这种制约是有限的,受托仍可灵活对策,从不同渠道满足委托人的要求,因而风险责任是很大的。而代理的受托人(即代理人)的行为则受到受托人的严格限制,其风险责任降到最低。
合同稳定性不同。信托契约的解除只能是该契约中规定的条件或契约中某些规定失去意义,因而信托契约解除的条件比较复杂,具有较大的稳定性。代理合同解除条件比较简单,在下列情况之一便可解除:当事人一方死亡、宣告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设定这种关系的前提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