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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契约是相对于完全契约而言的。所谓完全契约是最大可能地明确规定未来所有状态下契约签定双方的责任与权利,而且双方将来都不需要再对契约进行修正或重新协商。而不完全契约是指契约中包含缺陷和遗漏,可能不提及某些情况下各方的责任,而对另一些情况下的各方责任只作出粗略的或模棱两可的规定。 契约不完全产生的根本原因来自三个方面:(1)契约双方的有限理性。由于受信息传递、认知能力、计算能力和人的心理因素等条件的限制,契约双方在复杂多变的不确定的市场环境中,其行为的理性是有限的,很难对长期内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都作出全面的计划安排,签订契约时条款的遗漏将不可避免;(2)第三者无法验证。契约规定的项目中,有一些内容是第三者无法验证的,即这些内容虽然对于契约双方都是清楚并明确规定的,但对于其他局外人则是无法体验和观察到的,所以在出现纠纷时,第三者(如法院)很难确定哪一方违约并按规定执行处罚等,造成了契约的不完全;(3)信用制度的不完善。由于制度缺陷导致契约双方的行为难以得到约束,在某一方违约时而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契约的不完全。上述第一、第二个原因导致的契约不完全是一般情况下普遍存在的,而信用制度不完善形成的契约不完全是一个相对比较特殊的情况,大多发生在经济发展中国家或经济转型国家。 存在于市场信用过程中的契约不完全,一方面大大提高了发生契约纠纷的可能性和重新谈判(或缔约)的事后成本,从而使信用市场的交易费用增加;另一方面,契约双方无法通过对契约的最优设计,形成有效的监督与约束机制以规范行为主体的信用行为,导致契约行为主体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使契约双方面临超常的信用风险,大大降低了信用市场的运作效率。信用制度的不健全,尤其是契约的不完全,对信用秩序的稳定及金融体系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不完善的信用制度及由此产生的不完全契约是导致信用违约风险的充分条件。契约不完全理论认为,要解决契约不完全的问题,必须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信用制度,通过最优的契约设计,实现剩余控制权的优化分配,才能有效地防止契约不完全而引发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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