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欧美为代表的征信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比较成熟,信用立法比较健全,信用数据完全公开,信用市场完全商业化运作,政府在社会征信中的作用比较有限。
(1)美国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地位和作用
美国的信用管理行业已经具有160多年的发展历史,具有世界最大的信用市场规模和最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美国的社会征信模式可以概括为 :“以信用中介机构为主导,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信用管理行业的自我约束机制来运作,政府仅发挥法律支持和信用监管的作用。”
美国有许多专门从事征信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这些机构几乎全部为私人所有,以盈利为目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征信数据库也同样由私有公司经营管理,征信数据依法向社会完全公开。
在美国的信用管理相关法规中,并没有特别针对个人、企业和政府进行数据开放的要求,美国企业和个人有权选择向征信公司提供征信数据或不提供。但由于美国人一般不愿与没有资信记录的客户打交道,征信企业向社会提供信用数据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2)欧洲政府在社会征信中的作用
欧盟国家基本上都是征信国家,具有较为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与美国情况不同的是,政府和中央银行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政府通过立法强迫性地要求企业和个人向公共征信机构提供征信数据,并通过立法保证征信数据的真实性。例如,在意大利,不论企业是否是上市公司,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必须能够公开被索取。
欧洲各国政府都建立了信用管理有关的立法,除此以外,欧盟作为地区性政治经济联盟也建立了对各成员国都有效的信用立法——“欧盟数据保护法”(EU Data Protection Law)。在欧洲,征信数据是相当开放的,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的立法宗旨是基于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同时又保证企业和消费者征信信息流的畅通。
2、非征信国家的政府在社会征信中的作用
在非征信国家中,社会信用体系有的正处于初级建设阶段,有的甚至正处于筹划阶段,有关信用的立法还不健全,或干脆没有信用立法,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通过实现信用数据的合法有效的开放和互联互通来启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在非征信国家,政府推动社会征信的重点工作为:一是促进信用信息和数据开放相关的立法出台;二是强制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开放其所控制的征信数据;三是积极培育信用市场。以印度为例,该国在吸取信用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已经起步建立信用社会体系。在印度,社会信用体系最初由中央银行主动推动。首先中央银行成立了工作小组,并聘请英国和美国的专家做顾问。其次,由中央银行做出方案,向国会建议修改银行法中有关数据保密的部分。一旦银行法加以修改,便可以启动成立“信用信息公司”,作为提供征信技术服务的专业信用管理公司。在信用执法方面,政府的工作重点在于监督该国的信用管理行业,使其合理合法地使用和传播征信数据。
总之,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期,非征信国家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推动信用立法、强制或协调征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