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宁夏信用网 2004-9-8 10:06:44
 

陕西省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健全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包括金融方面的立法、非金融方面的立法和失信惩罚机制),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政府对全社会的信用教育和信用管理的研究与开发。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还必须借助政府的力量。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的推动是构建完善和发达的信用管理体系的核心动力,无论是信用评级体系、征信制度的建立,还是政府信息的披露、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培育等,都离不开政府的制度供给和积极推动。因此,在现阶段,不能单纯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完全以信用中介机构为主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可行的办法是"政府积极启动、市场化运作为主",政府应在借鉴各国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在发展的初期通过制定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等措施积极推动信用管理体系的发展,争取在较短的时期内,以较低的成本初步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并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由政府推动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十分必要和有效的,这也是各地、各部门在建设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共识和经验。为满足当前社会对信用信息的巨大需求,由政府部门和机构启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快政府信息的开放和充分利用,改善社会信用缺失状况,促进信用交易和信用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作为信用主体,也应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实现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效率政府。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有关信用信息系统的工作将越来越多的由行业协会或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去做,政府则主要是信息的使用者、公布者和监督者。
    按照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不同阶段,政府的作用也应有所侧重。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初始阶段,政府的主要功能在于启动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协调各政府部门和机构,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促进信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培育信用市场等。随着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以及信用信息及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备,政府直接管理的职能相对弱化,主要承担通过设立的信用行业监管主体依法对信用行业进行管理的职能。

来源: 陕西省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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