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数据是信用专业机构的生产原料,信用数据库的建立与完善是信用行业发展的关键。如果没有征信数据的开放,信用数据库就是无源之水,信用行业的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也无从谈起。因此,征信数据的开放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前提。
征信数据的开放是指由政府部门或非政府部门所掌握的征信数据向信用专业机构开放,使信用专业机构能够合法、真实、迅捷、完整、连续和公开地获取,并有效运用于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估。
征信数据的开放首先要有法律法规的保证。征信国家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数据开放加以明确的规定。实践表明,当一个国家的信用立法比较薄弱,而征信数据又比较分散时,往往会出现对征信数据进行屏蔽和垄断的现象,与之相伴生,利用征信数据寻租的行为就会蔓延。
在我国,征信数据主要由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财政、审计、质检等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掌握,这些部门和单位占有80%左右的征信数据资源,是征信数据的最大拥有者。由于没有法律的约定,政府有关部门对征信数据严格屏蔽,造成征信数据采集的难度大、成本高,信用专业机构难以全面得到涉及企业或消费者个人的征信数据,因而无法依靠征信数据公正独立地进行市场化的信用管理和服务,最终导致征信数据资源的相互割裂和严重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