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化管理。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避免各地自搞一套、重复建设,造成资源和财力的浪费。应抓紧制定和规范信用信息采集的技术标准,如信用主体的标识、信用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数据格式和征信数据库建设规范等通用标准,提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流通效率。信用行业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和引导信用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订工作,加速整合全社会的信用数据。规范征信行业管理和服务,制定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文本,逐步建议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披露系统、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的同业信用自律系统和以信用中介机构为主体的市场信用服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的专业化、标准化和市场化。
第五,加强信用行业监管,推进信用市场化建设。建立信用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各类征信机构设置严格的资质和市场准入标准,反对不正当竞争。对资信评级机构和信用担保公司的准入和管理要严格许可制度,并强化日常监管。支持和鼓励信用行业强化守信意识和诚信自律,建立信用业同业监督机制,对失信行为进行行业评议和相应处罚。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推进我国社会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各级政府除提供必要的引导性投资外,原则上不直接参与投资和经营。制定有关政策,鼓励和引导信用行业的均衡发展,形成合理的行业结构,增强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第六,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建设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各地要进行诚信教育,将其作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长期坚持,抓出成效。认真贯彻中宣部、全国整规办、司法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诚信教育。广泛普及信用知识,开展培训活动。组织力量编写现代信用知识的普及性教材,会同党校、行政学院(校)搞好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负责人和试点单位的人员培训。教育社会成员牢固树立诚信守法意识,重视社会对自身的信用评价,增强对各类失信行为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