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近年来在工程建设中破坏、损毁文物古迹等现象时有发生;此外,自然力量对文物的潜在威胁和破坏难以得到有效控制,一些文物古迹已经存在倒塌或者灭失的危险。近日自治区出台了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 护法>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前我区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迹已有355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的矛盾已越来越突出。此次我区出台的《办法》共七章44条,其中明确了应当重点保护的文物范围、保护措施、文物可能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的规范等。该《办法》还规定,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允许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应当粘贴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标识。如文物商店剥除、更换、挪用、损毁或者伪造文物标识的,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而建设单位未经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擅自开工建设拒不改正的,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