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记者从银川市人大获悉,《银川市人民监督员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监督员向社会公布
《办法》中提出,人民监督员的名额由检察机关 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选任人民监督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任职条件。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可以推荐人民监督员候选人。由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察对象,形成考察材料,提出拟任人选,报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确认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提请人大常委会颁布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检察机关违法活动被监督
《办法》指出,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时出现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消案件、拟不起诉的情形实施监督。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案件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认为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向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书面提出监督请求。
干扰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将受严处
《办法》规定,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说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情况;人民监督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提出问题,必要时可以听取有关人员陈述、听取本案律师的意见;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每次临时推选一人主持评议会,人民监督员独立发表意见,由主持人指定人员全面、准确地记录,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集体监督意见,交人民监督员签字后由承办案件部门附卷存档。
《办法》中提到,检察机关不得随便扩大或者缩小案件监督范围,不得诱导、控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评议和表决;不得泄露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情况。违反前款规定,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处理,对打击报复或者阻碍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应当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