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华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和中宁东华农村信用社贷款,到期无法还款,经法院判决后,欠债2100万元至今无法清偿。12月13日,自治区高院对其向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设定抵押并经法律程序拍卖的房产和土地强制执行以清偿其所欠部分债务。
2000年到2004年间,宁夏华诚公司以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银横公路东侧的一处土地及房产作抵押向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贷款770万元。此后,该公司又向中宁县东华农村信用合作社贷了部分款项。贷款到期后,该公司均无法偿还。为此,中宁县东华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宁夏支行分别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先后将华诚公司起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自治区高院审理,依法判决宁夏华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中宁县东华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1099万元,偿还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贷款本息1001万元。由于该公司除土地之外再无其它财产可执行,自治区高院决定依法对其在农业银行作抵押的土地及房产公开拍卖,而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对该案抵押物在担保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经高院委托拍卖行拍卖,最终,宁夏荣恒集团公司以890余万元的价格成功竞拍该处土地及房产。此后,宁夏华诚农业开发公司仍百般推托,拒不移交该处土地和房产。自治区高院先后三次在其公司张贴公告,查封、冻结该设定抵押的土地和房产,明确要求其不能出租,不能转让。但华诚公司仍置之不理,将该处房产出租他人,并新建仓库出租,还将法院公告撕毁。法院三次传其公司法人王建成到法院协助执行,王建成也拒不到庭。
12月13日早晨,自治区高院依法对此案强制执行。在执行现场,王建成先提出用900万元回购该处已经被拍卖的地块和房产,但由于此前王建成多次言而无信,因此,此提议当即被债权人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和买受人宁夏荣恒集团公司拒绝。见实在无法躲过去,王建成最终同意清理交付该处土地和房产。截至记者发稿时,自治区高级法院执行人员仍在现场办理移交手续。据了解,由于该公司除土地外无其他财产可执行,中宁县东华农村信用社1099万元债权至今无法得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