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避实施《劳动合同法》后的相关责任
某国有银行吴忠市分行的王某连续几夜默默流泪,难以安眠。不久前,该行逼着他们这些“代办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上签字,还要他们交一份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15年的工龄就这样被一笔抹了!
据了解,随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时间的临近,宁夏部分用人单位规模性非正常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事情接二连三的发生,目前,已有十多个不同规模不同性质企业的职工到自治区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求助。
王某是1992年进入该银行做 “代办员”的,与该行多次签订为期一年的短期劳动合同。10天前,当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王某被告知,他可以继续在原岗位上班,但银行不再和他续签合同,将由劳务公司与他们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在该行,此次和王某面临同样问题的员工共有240多人。
不只是到期的劳动合同被变更,有的劳动合同没到期,用人单位就解除了部分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宁夏某煤炭企业一职工告诉记者,他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本应明年5月到期,该企业却在近期提出解除。据知情者介绍,企业这样做是为了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相关责任,降低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符合“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必须与其他合同制工人待遇相同,同工同酬。否则,用人单位将构成违法。如果早一两个月解除部分原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在今年年底转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尽管工作岗位不变,但过去的工作经历与所签合同已不能连续有效,成了与劳务公司签约而来的 “新职工”,实际工资就会低得多,福利待遇也较低。
另据一些寻求维权的职工反映,在最近一些用人单位的非正常裁员中,有的单位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予以裁减,以逃避《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却又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单位裁员不遵循《宁夏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职工劳动合同没到期被解除了劳动关系,却又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