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拍卖中以120万元成功竞买中宁县液化气公司抵押的房地产后,张永生由于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中遇到困难,加之液化气公司不愿搬出,虽然已经将房产证办到手,但是令他感到不解的是,自己至今仍无法对楼房实现真正的拥有。
张永生:120万元买了“空中楼阁”
“眼前的状况让我觉得很生气,明明是我花钱买来的房地产,120万元都掏出去了,可是现在这房子好像还不是我的!”日前,中宁县永寿堂医药公司所有人张永生向记者拿出了房产证,满面愁容。
证书登记的是原属中宁县液化气公司位于县城北街的房产。1999年12月,该公司将此处面积为3048.78平方米的房产及所属土地使用权及另外一处房地产作为抵押,先后向中国建设银行中宁县支行贷款280万元。2004年6月28日,该行将其所享有中宁液化气公司截至2003年12月31日的贷款本息合计297.5万余元的债权,转让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同年11月29日,这笔债权又被转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
一波三折,这笔债权债务的“官司”于2005年进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受理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中宁液化气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后,法院当年11月3日向后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限期内对方未履行,5日后即查封了该公司抵押的证号为973446的中宁县城北街房产、证号为中宁国用(土)字第569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另外一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中宁液化气公司仍未履行义务,该院依法委托评定机构对查封财产评估作价503.4万余元,为使案件执行不影响液化气的正常供应,法院只将其位于县城北街的房产及所属土地使用权进行委托拍卖。
而这块“烫手山芋”却一直无人接手。直至今年1月4日,宁夏金槌拍卖行第三次组织拍卖,张永生才以120万元买受。对此,中卫中院于6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金槌拍卖行第三次拍卖中宁液化气公司在中宁县城北街房产及所属土地使用权,张永生以120万元买得,拍卖成交;所得款120万元用于偿付其所欠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的债务。
但事态发展却和张永生的预想大相径庭。他原本就租赁了在该处房产的一部分从事药品生意,打算利用竞买全部房产以扩大经营,而据张永生介绍,他于今年7月成功办得房产证后,多次和液化气公司交涉,要求对方搬离,却始终未果,期间双方还发生了一次小规模的冲突。“我又去县国土资源局咨询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的办理,答复说目前还不能办,又说要交土地出让金,我花120万元买的是房地产,现在是有房没地,买了个‘空中楼阁’!”张永生无奈地说。
地籍管理:土地使用证办理“很为难”
对于张永生与中宁液化气公司“争产”一事,记者于8月21日上午拨通了该公司总经理马锦荣的电话,他开始说自己在县城的宁红宾馆,待记者从该县行政中心赶到宁红宾馆再给他打电话,并说明采访意图,这位公司的法人代表却又称他在县行政中心办事,表示自己没时间接受采访。
随后,记者在中宁县国土资源局找到了地籍站站长周兴安。他介绍,张永生办了房产证后,还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实现“两证俱全”可以要求液化气公司搬离,而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划拨土地使用权属的变更,须经原划拨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同时明确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而该案涉及的中宁县液化气公司在县城北街的房产及所属土地被拍卖后,所得120万元拍卖款全部清偿了该公司的债务,并未依法支付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