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银川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兴庆区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至此,福建省安溪县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3个农民苏木全、苏朝山、王金界,在银川以他人身份证开户、测试密码、克隆储户银行卡、转走储户账户资金这一特大诈骗案尘埃落定。
2006年8月初,苏
木全、苏朝山在银川市商业银行西塔支行用谢某某、张某某的身份证开立了两张商业银行卡,并通过电话银行查询系统,将测试成功的储户杨某某的现金102900元在ATM柜员机上转入谢某某、张某某的银行卡,后将这些赃款取走。
2006年8月17日,苏木全对银川市商业银行储户李某某等4人的银行卡进行克隆,并指派苏朝山、王金界前往银川取款。二人到达银川后,利用苏朝山在厦门购买的6张身份证,在该行开立个人账户办理了银行卡。二人于次日将储户李某某的59981元、杨某某的99550.2元、位某某的82227.4元、李某的50000元,共计291758.6元转入这6张银行卡,后全部取出。
2006年7月至8月间,苏木全用同样的手段对银川市商业银行储户吴某某等31位储户的银行卡进行克隆,并于同年8月18日,先后在福州市、厦门市、南安市、安溪县等地的银行自动取款机上骗取现金共计153740元。
法院查明,苏木全参与信用卡诈骗作案总数额为548398.6元,苏朝山为394658.6元,王金界为291758.6元。法院认为,苏木全、苏朝山、王金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院判处苏木全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5万元;苏朝山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王金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身份证11张、银行卡30张、存折40张等予以没收。王金界退赔赃款10700元发还银川市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