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单方面违背劳动合同擅自跳槽,银川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宁夏某化学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张某赔偿该化学有限公司44.7万元,高薪挖走张某的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44.8万元。
为留人宁夏公司预支工资30万
据了解,张某系宁夏某化学有限公司职工。2005年9月25日张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 《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05年9月25日至2015年9月24日终止,期间公司聘任张某担任总工程师,月薪7500元,每月各项社保补助共计500元,同时享受高管人员待遇。为确保张某保守商业秘密,不违反竞业限制或提前解除合同,2006年1月25日公司与张某在原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合同约定由公司一次性从张某月工资中按每月2500元预支10年,共计30万元,剩余工资按月支付。张某则“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由于张某从事的行业属专有技术,为保护公司的权益,张某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后,5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该公司工艺流程相同的三氯乙稀的生产。”《补充协议》中同时规定:“张某与公司工作合同为10年,张某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如违反合同,张某需向公司再赔偿60万元的损失费。”
宁夏公司:张某未解除劳动合同擅自跳槽
2006年4月,宁夏某化学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公司订立《技术转让合同》,帮助该公司在山东淄博建立三氯乙烯生产企业。当年9月,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公司委派张某作为公司总负责到山东某公司进行技术指导。在履行技术指导工作过程中,山东某公司将张某及另外几名技术人员“挖走”。同时,在明知张某与宁夏的公司签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山东某公司于2007年3月13日聘用张某为公司总工程师。
宁夏某公司获悉此消息后,于2007年4月14日要求张某回宁述职。5月14日,山东某公司以停止履行《技术转让合同》为要挟,将张某召回,并最终撕毁《技术转让合同》。宁夏某公司以“张某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违反双方约定,致使宁夏某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山东某公司”为由,向银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张某:受公司派遣未领取山东公司报酬
审理中张某认为,他离开公司后未在任何单位任职,也未与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获取过任何工资报酬。他既不是擅自离开,也不是不辞而别,由于宁夏某公司2007年3、4月连续两个月未支付工资违约在先,他才愤而离开公司以示抗议。他应宁夏某公司派遣作为技术总负责到山东进行技术指导,被任命为该公司项目筹建组技术组组长。在该项目筹建工作期间,由于合作项目已从筹建阶段转入试生产阶段,再以筹建组技术组长的名义签署意见有点不妥,故以项目总工程师这一比较恰当的名称将技术组组长转任为生产阶段的技术总负责人,以保证前后两个阶段技术工作负责的连续性。
仲裁结果:跳槽挖人共赔89.5余万
银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宁夏某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合同》合法有效。张某返还宁夏某公司提前支付的2007年4月1日—2015年9月24日期间未履行合同规定工作时间标的部分工资255000元;承担《补充合同》中约定的60万元赔偿款中的18万元;违反竞业禁止收入4万元中的12000元。
山东某公司聘任尚未与宁夏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张某为山东某公司总工程师,违反了《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山东某公司应当对其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补充合同》中约定的60万元赔偿款中的42万元及违反竞业禁止收入4万元中的28000元。
据银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介绍,此案是近年来我区经济标的最大的一起关于竞业限制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在发达地区城市屡见不鲜,但在我区尚属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