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责令:补缴补偿各种费用800万
记者昨日获悉,2007年12月,宁夏劳动保障部门对石嘴山市两家公司与近900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投诉,目前已作出初步处理:两家公司已为员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支付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近600万元,并被罚款6.3万多元。
2007年12月5日,劳动保障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石嘴山市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石嘴山市某检修有限责任公司,要与近900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调查得知,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4月成立,检修公司于2002年9月成立,两家公司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由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出资设立,主要为国电公司提供劳务服务。两家公司先后共雇用1000多名劳动者,现有在册职工836人。2007年年底劳动合同到期的有528人,有57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251人劳动合同分别于2008年6月、2009年6月到期。由于2007年8月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国电石嘴山发电厂两家企业组合,该公司股东会议决定解散、清算、注销实业公司和检修公司,两家公司决定解除或终止与大部分职工的劳动关系。
石嘴山市劳动监察支队调查后认为,两家公司存在多处违法事实,一是有251名劳动者劳动合同未到期,但俩公司要求他们年底前必须辞职,这批劳动者已被迫离开工作岗位;二是招用劳动者没有依法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采取“劳动者工作满两年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目前仍有部分职工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三是没有为职工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远远低于应缴水平,存在虚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的问题;四是违反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部分职工甚至一个月都没有公休日;五是部分职工的日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六是没有严格执行女职工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非但没有为其调整工作岗位,而是要求女职工辞职;七是没有依法建立集体协商机制,订立集体合同;八是按《宁夏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执一份,但两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全部由公司长期保管存放,2007年11月底才发给职工本人,部分劳动合同有被篡改的迹象。
目前,石嘴山市和惠农区劳动保障部门正对此事进行处理。据悉,劳动保障部门已责令两家公司对提前解除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给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同时补发加班费,共计近600万元,涉及总金额预计800万元。合同未到期便遭遇公司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将依个人意愿决定其继续留在单位或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