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长负责制”被误用
民主集中制既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也是党的基本组织制度。它包括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2个方面的含义。但在现实中,往往存在这种现状:在决策时只有集中,在承担责任上只有民主,导致决策的不科学、不民主和责任承担的不明确。所谓“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首长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对本行政组织所管辖的重要事务具有最后决策权,并对此全面负责。这2个制度运作起来可能会导致权力过于集中,行政首长专断决策,从而为行政权力寻租提供条件。
在我国,市(县)的土地管理权主要落在市(县)政府主管领导身上,以及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管理者手中,这些人在管理土地问题上拥有一定程度的绝对权力。根据权力的黄金定律,岂能不产生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