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成都市一位法官认为,银行收取借记卡年费是合法的。根据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共同制定的《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自行制定和调整,银行分理处应按照现行的办法执行没有错。“银行收费目前正处于一个观念的转变期,而银行卡的服务面这么广,收费的项目这么多,不可能都由银监会、国家发改委来制定收费项目和具体定价。”
“《商业银行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而银监会、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从法律效力上讲,要服从法律。虽然《暂行办法》作为重要的金融管理规定,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银监会、国家发改委通过制定行政规章来转授本该属于自己的法定授权,让银行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当然会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出现冲突。在目前情况下,有关部门应该充分重视此事,对《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法》作出说明,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必要对此问题尽快作出专门的批复或解释。”四川大学法学院的一位教授表示,“商业银行收取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