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国家颁布的《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明确了农田保护的公告程序,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不仅要设立明显的标识,还要通过签订责任书的方式逐级落实:行政村为单位与乡政府签订,设置村民小组的要签到村民小组,在此基础上,可通过在家村土地承包收标注基本农田面积的形式落实到承包农户,明确承包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的权利、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