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由16人组成的团伙用收集到的居民身份证或复印件,冒充他人并伪造相关身份及收入情况,填写交通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其中部分团伙成员成功骗领121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共透支212万余元。近日,徐汇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涉案人员多、犯罪数额巨大的信用卡诈骗案。
根据徐汇区检察院的起诉书,这16人各个年龄段都有,从上世纪50年代出生到80年代出生不等,大部分来自外地。2006年6月至2007年6月间,来自江苏南通的庄某和本市南汇人顾某约定,庄某以支付信用卡信用额度10%至15%的价格,由顾某帮助庄某将原本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成功申领交通银行信用卡。
之后,庄某与来自江苏海门的女子袁某预谋,由袁某组织相关人员和租赁酒店、宾馆的客房作为作案地点,用收集到的居民身份证或复印件以及相关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冒充他人并伪造相关身份及收入情况,填写交通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由庄某将上述申请表交给顾某骗领信用卡。
袁某指使相关人员以支付套现金额2%至3%费用的代价,用上述方法骗领的信用卡分别从被告人沈某等处的相关单位套现进行恶意透支。袁某需支付给庄某信用卡信用额度的22%作为办理信用卡的费用,剩余信用卡信用额度三分之一归庄某所得(共计信用额度47.74%),三分之二由袁某支配和所得。
经司法会计检验:这伙人用上述方法骗领了121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实际透支金额合计212万余元。
检察机关还指控,2006年11月及2007年3月至6月间,来自浙江的陈某使用他人信用卡套取人民币2.85万余元。2007年4月至6月,陈某伙同查某、王某(均另处),通过填写职务、收入情况虚假的信用卡申请表骗领信用卡,顾某以收取信用额度13%的费用为条件,为王某、查某提供帮助骗领不少于20余张信用卡。
2006年11月至2007年6月间,来自江苏的蔡某向顾某提供有关交通银行申领信用卡的条件和查询相关信用卡是否申领成功的信息,以便于顾某顺利骗领信用卡和及时获得骗领成功的信息。为此,蔡某收受了顾某给予的钱款不少于3.5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追究庄某、袁某、沈某等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顾某的刑事责任;以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蔡某的刑事责任。
本案不日将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