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6年杨勇在担任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案件款达80700元;多次借办案之机,以借款为名,索取他人贿赂4万元;并多次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以办事为名骗取他人现金21000元,共计14.17万元。案发前杨勇向检察机关退款7796.24元,案发后退款47677.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