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位被开除工会主席一审胜诉 称维权太难
宁夏信用网 2007-4-11 8:27:48
 

《劳动法》对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工会法》对工会干部又有特别的保护条款。2001年修订的《工会法》规定工会主席不应被随意罢免,企业无权取消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不能把“严重失职”的认定权交给企业一方,否则有悖《劳动法》的立法宗旨。

北京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旭生认为,《工会法》在强调工会维权职能的同时,对工会及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不够,缺少维护工会及工会干部权益的系统规定,尤其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权益而遭受企业打击时,《工会法》难以对其提供全面保护;另一方面,仅有的保护规定,在实践中也会遭受种种执行障碍。

《工会法》第18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同时,《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环相模公司正是依据此规定,认为唐晓东工作严重失误,导致企业未能通过卫生局的检查,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据此解除了与唐晓东的劳动合同。

在唐晓东一案中,《劳动法》与《工会法》出现了冲突。“在兼职工会主席劳动合同的解除上,究竟应以哪条规定为依据?两部法律中的‘严重过失’与‘严重失职’是否具有相同的含义?对此,工会法与劳动法都未有明确规定。”曹旭生说,两部法律的协调性不够,导致企业可依据劳动法直接解除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从而使《工会法》中的特殊保护条款形同虚设。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认为,对于兼职工会主席,审查他的“失职”,应作为特定的对象处理,绝不能把工会主席等同于一般的劳动者。《工会法》之所以规定了两个解除工会主席劳动合同的条件,出发点就是首先保护工会干部,使他们更好地维权。

关怀认为,兼任行政职务的工会主席的出现,使维护工会干部权益问题复杂化了,这也是今后立法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要维护职工的权益太难了”

“如果再给你一次机会,你还会当这个工会主席吗?”记者询问已经在一审中胜诉的唐晓东。

“不会了,太难了。在现行体制和法律条件下,要维护职工的权益太难了。”

唐晓东说,“都是我妻子挣钱养家”,3年来,这个中年男子,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全靠妻子的收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

目前,三环相模公司已提出上诉。

记者注意到,早在唐晓东事件之前,各地企业侵犯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企业一纸决定就砸了工会主席饭碗”的事时有发生。

“唐晓东一案折射出当前非公企业工会面临的诸多挑战。”前不久,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人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说。

首先是工会组建难。不少资方出于对利润追求的最大化和对中国工会的偏见,千方百计阻挠企业职工组建工会。目前,全国仍有近43%的企业未建立工会组织,其中不少企业是“久攻不下”。

再就是,资方阻挠建会的防线一旦被冲破,它们就千方百计在工会主席身上“打主意”,想方设法要把自己的亲信安插在工会主席的岗位上,以使工会成为自己能操控的工具。

工会主席依法维权难。企业工会主席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被打击报复的案件屡屡发生,有的被调离工作岗位,有的被降低工资待遇,有的被解除劳动合同。在资方的胁迫下,一些企业工会主席忍气吞声,不敢维权,使工会丧失了应有的凝聚力。

这位负责人说:“这些问题,已成为当前制约企业工会发挥作用的瓶颈。”

“工会主席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主席的权益谁来维护?”这是必须认真解决好的一个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主席要毫不妥协地与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上级工会就必须保护他们的权益。目前全国总工会正在抓紧围绕这个问题,展开专题调研,研究加强基层工会干部保护机制建设,相关文件将在今年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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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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