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罗海辉犯诈骗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30万元;认定被告人陈克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投资房地产
从1991年开始,宁夏某矿务局先后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在海南做房地产生意,后来因为海南房地产市场回落,该矿务局投资建设的7层大楼变成烂尾楼,该楼也全部被顶账。
1997年10月,该矿物局委托被告人罗海辉尽快收回该局1992年至1994年间在海南的投资,罗海辉称做该项工作需要为海南农行吸收存款,以解决贷款问题。
该矿物局与罗海辉进行了协商,之后,双方签订了《异地银行存款协议》。协议签订后,矿物局一次性在海南省海口市农业银行第二营业部开户的海口华润实业公司账户存入400万元人民币,矿务局工作人员把400万元的存款单和华润公司的财务印鉴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带回了矿物局,交给该局出纳,存放于保险柜中。
骗取公证书
被告人罗海辉得知400万元存入银行后,他与陈克文私刻了华润公司的公章。
1997年11月19日,罗、陈2人持私刻的公章,委托邓某某到海口工商局将海口华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罗海辉。陈克文找来其姐夫刘某某(刘某某为香港人),2人伪造了一份借款借据、一份《还款协议书》和刘某某的身份证。罗海辉在该借据上填写了“1996年11月13日借刘某某350万元”等内容,并在借据和《还款协议书》中自己的名字上,加盖了私刻的华润公司公章。做完这些事情之后,罗海辉和刘某某于1997年12月17日将该《还款协议书》拿到海南省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海南省公证处于当日出具了《公证书》。
诈骗350万元
在骗取了海南省公证的《公证书》后,刘某某即委托律师于12月27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还款协议书》。该法院于12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将海口华润公司存入银行的400万元存款中的350万元冻结。
1998年1月4日,海口华润公司的350万元又被划到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账户上。1999年1月12日,这笔钱被划入了刘某某在海口市农行的账户上。
罗海辉、陈克文、刘某某等人诈骗得350万元后,陈克文分3次先后提取120万元现金供自己使用。另外的155万元由邓某某于1998年1月14日以汇票的形式在广东省东莞市交给了陈克文。125万元则由刘某某转入钟某名下,并全部被罗海辉提现,还了他个人欠款。另外30万元汇给了该矿务局。
落网
2001年4月,宁夏检察机关接到举报后,工作人员展开了对罗海辉等人的调查。在调查结果出来以后,罗海辉即被相关部门拘留。
2003年,宁夏检察机关向海南省公证处发出检察建议,7月15日,海南省公证处经审查后认为,罗还辉、刘某某等人恶意串通,采用伪造借款借据、还款协议书的手段,骗取公证。为此,该公证处决定撤销罗海辉等人取得的(97)琼证字6273号《公证书》。
2003年12月29日,被告人罗海辉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在区内的监狱服刑。后因其诈骗罪被立案侦查,2007年4月22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罗海辉有期徒刑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