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善良绑匪”被判6年被指量刑不够人性化
宁夏信用网 2007-6-7 8:33:09
 

王云山用一个细节来佐证自己的观点:他们抓到余有后,余有并没反抗,但他事先把本案的关键证物——那张用来与朱文学联系的手机卡扔到了沙发后面,并对此装傻,足见其狡猾。

承办此案的呈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卫华对余有放走孩子的原因还有另外一种看法。他认为,一方面是确如余有自己所述,心里尚存人性,但更重要的一点是,他们的法律意识太淡薄了。

“两人都是普通农民,张洪林因为欠下赌债萌生了敲诈勒索的念头,余有也稀里糊涂地跟着去做。”陈卫华说,他们主观上只想拿点钱就放人,根本不知道“敲诈勒索”与“绑架”的区别,也意识不到这种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余有回家后,张洪林找上门来,责问为什么不跟他商量就把人质放了,但是他也仅仅是责怪几句,觉得“放了就放了”,没想到警察会找上门来。

犯罪既遂,还是犯罪中止?

余有的行为是犯罪既遂、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成为了当天法庭辩论的一个焦点。

为余有代理辩护的呈贡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李青提出,余有是受人邀约参与犯罪,在犯罪过程中明知没有索要到赎金,还主动拿钱给孩子们回家,是犯罪中止,并且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判处。

而承办此案的呈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卫华认为,在余有放了3名小孩之前,绑架罪已经实施完毕,是犯罪既遂。至于余有主动将3个小孩放回,是他在犯罪之后对人质实施的处置行为,属于悔罪表现。

陈卫华说,绑架罪是目的犯和行为犯,张洪林和余有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3个孩子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的行为,就齐备了绑架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最后,法庭采用了控方意见,认为张洪林和余有主观上有绑架勒索的故意,客观上剥夺了孩子们的人身自由,并且造成了亲属对孩子人身安危的担忧和焦虑,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而送孩子回家的行为是犯罪后对被害人处置的后续行为,是悔罪表现,但仍然构成绑架罪。在具体量刑上,考虑到余有在案中处于从属地位,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减轻了处罚。

量刑适中,还是不够人性化?

由于绑架对社会的危害非常大,根据我国法律,绑架罪的起刑期是10年。尽管余有的刑期已按起刑期“打了六折”,仍然招来了不少批评。许多人认为,本案定性正确,但量刑上似有不妥,法官没有充分考虑到绑匪放走孩子的感人细节,判决没有体现人性化。

侦破过多起绑架案的王云山说,绑架案的社会危害性在于,大多数情况下绑匪即使获得了赎金,也担心被人质记住相貌特征,极有可能“撕票”。像余有这样“善良”的绑匪实为鲜见,从这一点来说,应该考虑减刑。但王云山认为6年的刑期是适中的,“不然怎么体现法律的震慑作用?”

陈卫华也认为量刑适中,体现了人性化。他说,按宽严相济的政策,呈贡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了此案中两名案犯的主观恶性、对社会的危害和认罪态度,“虽然张洪林和余有对孩子没有过打骂等过激行为,也没有给受害人家属带来财产经济损失,但是令家长担惊受怕,给孩子带来的心理伤害也许是隐性和持久的。”

但是批评量刑过重的意见认为,余有试图犯罪,并且实施了犯罪行为不假。但是,他没有使用暴力,而且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把孩子送回了家。他想做个好人,但是却依然面临6年的牢狱和3万元的罚款。“这个判决似乎是在暗示,以后的绑匪,要么不要去绑架人,要么你做得狠一点。”

一名网友评论说:“绑架罪是不轻,但是事实本身并未给受害人造成实质的伤害,他们判轻一点或重一点,也许会直接决定下一个绑匪是被感化还是被迫强化暴力。如果有一天危险真的来临,最可怕的不是危险分子本身,而是我们对他们的态度。”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刘杨说,无论余有出于什么原因释放人质,其行为的结果并未造成太大的、实质性的危害,应该倡导像这样的情节多考虑一下量刑轻点,鼓励犯罪分子中止犯罪。(文中未成年人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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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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