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治中院购买6辆汽车要求被诉方付费
宁夏信用网 2007-8-15 15:40:13
 

闽商山西长治遭遇天价“实支费”


山西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7月下旬,本报接到读者来信称:闽商苏先生、郑先生等人组建的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昌公司),因房地产开发中的纠纷,被山西省长治市华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起诉。

案件判决后,山西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治中院)在执行时,向杰昌公司下发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支付20万元案件执行费和150万元实际支出费(以下简称“实支费”)。150万元天价“实支费”法律依据何在?所用何处?其中是否存在乱收费?7月25日至29日,本报记者赶赴山西进行调查。

天价“实支费”属于乱收费

苏先生、郑先生均是福建籍商人,靠着闽南人“爱拼才会赢”的精神,两人逐渐在福建、香港商界成就了自己的事业。如今,现年60多岁的苏先生是福建、香港多家集团公司董事长,还成为厦门市侨乡经济促进会会长、厦门内联企业协会名誉会长、山西省福建商会名誉会长。

据苏、郑介绍,2002年,他们二人在“9·8”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上,由山西省驻厦办牵线搭桥,长治市政府驻厦办组团,介绍到山西省长治市考察。期间,长治市华茂副食果品公司董事长刘某通过当地市领导向他们推介“华茂商业园区”项目。几经商议后,苏、郑等人在长治市组建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启动该项目开发。

然而,随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推进,杰昌公司与华茂公司的矛盾不断突出。

记者在华茂公司的诉状中看到,华茂公司作为开发单位开发“华茂商业园区”项目,是经长治市改革发展计划委员会以长计投字(2001)216号立项批准的,批准的开发建设规模总面积为43787平方米。可在随后与杰昌公司的合作开发建设中,该项目规模被变更增加为71549.5平方米,比原来增加了27762.8平方米。

2004年9月22日,华茂公司将杰昌公司告上长治中院。杰昌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杰昌公司认为,案件诉讼标的超出了长治中院的受理管辖范围。2004年11月2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受理此案,并于2005年6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杰昌公司从增加的面积中补偿原告华茂公司5552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为2166平方米,独立店铺为1000平方米,大小商场为2386平方米。杰昌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9月26日,最高院做出判决,维持原判。

2007年2月12日,杰昌公司却收到了长治中院的一份执行通知书,长治中院要求杰昌公司自该通知书送达3日内,交付所有被执行房屋,负担案件执行费20万元,实际支出费150万元,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20万执行费加150万实际支出费,一共是170万元,我们不能理解法院凭什么开出如此天价的费用。”杰昌公司郑先生说,“早在一审判决之后,我们公司就把相应的部分房产留置并报备至房管局,根本不需要强制执行,再说,我们公司和所开发的商场离长治中院也就四五公里远的路程,开车几分钟就到,执行时也就是贴贴封条,哪来这么多执行费用”。

因为心存疑问,郑先生等公司高层咨询了多位律师和其他法院人士,得到的答复均是“法院并不存在实际支出费的收费项目”。

为此,他们暂拒缴纳这笔天价“实支费”,并向长治中院等有关部门反映此事,要求对法院要求杰昌公司承担的执行费和实支费予以纠正。然而,此事迟迟未得到解决,而长治中院执行局局长李某和副局长胡某却一再催缴此款,并为此查封了杰昌公司的两个商铺(136平方米,折合人民币约80万元)。

法院购车款算入“实支费”

2007年7月26日上午,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李局长办公室。杰昌公司总经理助理老陈应李局长要求来商谈“实支费”一事。记者以杰昌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身份一同前往暗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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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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