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筹备个人公司和炒股,宁夏宁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丁春林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33.906万元公款。近日,丁春林因涉嫌贪污罪被银川市检察院 批 准 逮捕。
2006年3月,宁夏宁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报批
程序期间,丁春林利用职务之便借机将该公司在2002年期间向银川市房管局预交开发承建经济适用房的物业储备金15.906万元,以及向宁夏安装劳保基金管理办公室预交的劳保基金18万元,于2006年2月私自以公司名义要求退还。经两部门审核后,两笔款按丁春林提供的账户予以转账。同年3月,丁春林分别将15.906万元和18万元转入个人账户并全部提取据为己有,用于个人筹备公司和炒股。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丁春林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33.906万元,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贪污罪。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