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舞女”法官和她的同事们
宁夏信用网 2007-10-8 8:50:48
 

判决书出来后,城建局十分不满。一位局长表示:我们一分钱也不赔。

城建局的不满情绪,立即传染到富平法院上层。1994年5月7日,加森有召集审委会就“王亚光所拟判决书与审委会决定有无违背之处”进行讨论,“全体委员一致认为:判决书无论在论理上还是实体判处中,均存在与审委会决定相违背的情况”———

一是审委会关于搞违章建筑的人在经济上不能占便宜的观点没有体现出来;二是审委会没有认为收了五十元钱应视为被告同意原告建房的观点;三是审委会认为此建筑被告有责任,但没有认为被告负主要责任;四是判决书中,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与审委会定的“酌情予以赔偿”不一致……

会上,加森有说,“这是我到富平法院5年来发现的第一次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给予处分”。

会议决定,由王亚光在两日内写出书面检查。但王亚光却不认为自己有错,他说自己不会昧着良心对此妥协。他采取了一个让领导很恼火的行为:从法、理上逐条反驳审委会的意见。

按照审委会委员刘丁未的说法,“实际上认个错也没啥大不了的,但王亚光这样就得不偿失,把前途给耽误了。”

反击是迅速而有力的。5月底,一份由王副院长起草、加森有院长修改的《关于王亚光同志部分违背审委会决定制作判决书的通报》出台。该《通报》用了以下词语形容王亚光:“纯属强词夺理”、“狡辩”、“欲盖弥彰”、“色厉内荏”……

《通报》称,“这一问题的发生,是完全出于故意而非过失;是政治素质问题而不是业务水平问题”,“总之,结论只是一句话: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包括审委会决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凡不按照审委会对案件讨论的实际情况和作出的决定制作法律文书的,都统统是违反法定程序和违反审判纪律的”。

6月初,富平法院发文免去王亚光的助理审判员职务。

“死不认错”

虽然那份判决书“违背审委会决议”,但它已经生效。有意思的是,对判决大为不满的被告城建局没有上诉,原告王某反而提起上诉,他认为法院判得太轻。

渭南地区(现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富平法院重审。中院行政庭的看法是,在案件审理期间,尚无最终结论之前,富平县法院对案件承办法官免职、通报的做法不妥。

该案在富平县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城建局终于改变态度,表示只要法律文书不涉及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问题,不用“赔偿”一词,愿意给原告“补偿”。结果原告在获得5100元“补偿”后撤诉,该案终结。

与此同时,王亚光踏上了漫长的申诉路。从富平县、渭南市到陕西省的相关部门,王亚光几乎踏破铁鞋。王亚光说,院长加森有曾告诉他:“你告吧,你越告我认识的人越多,看组织相信谁。”

7年多的时间里,王亚光上北京近20次。王亚光的命运并没有因为上访而出现转机,相反他的处境每况愈下:全院普调工资,独王亚光没份;王在上访期间被视为旷工并扣发工资;王亚光夫妻分居,申请探亲假却得不到批准……

曾有人提出方案,在王承认错误的前提下恢复王亚光的助审员职务和其他待遇。但王亚光却“死不认错”,他说,如果要保的是职务和待遇,他当初又何必“抗上”呢?

7年时间,孩子长大了,母亲去世了,妻子时常以泪洗面。

2000年2月,富平县法院实施庭室与干警间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方针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最终,全院100多人仅王亚光一人“待岗培训”,连院长加森有原来的司机、一名被陕西媒体披露的强奸案的嫌疑人也当上了基层法庭的书记员。

在富平县法院有关文件中,给惟一的待岗培训人员王亚光开列的“培训必读篇目”的第一篇是《反对自由主义》……没有一本法律专业书籍和一篇专业文章。

看法不一

在调查采访期间,记者广泛接触了富平县不同身份的人士,以期获得对王亚光比较全面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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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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