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2月19日,盟军统帅部发布了“关于刑事权行使的备忘录”的指令,表示日本无权审判对盟国犯罪的战犯。至此,日本的所谓“自主审判”寿终正寝。此后,盟国先后在上海、西贡等地开庭对日本“自主审判”过的8名战犯重新进行审判,其中5名被判死刑,2名无期徒刑,1名30年徒刑。本间雅晴也被设在菲律宾的日本战犯法庭判处死刑。
日本战败后对战争的认识和态度,决定了日本绝对不可能认真、公正地审判战犯。因为在天皇、政府及某些国民看来,战犯是“国家栋梁”、是日本的“民族精英”,日本的国家法庭怎能把他们当作罪犯予以审判和处罚?如果日本真心进行国家审判的话,东京审判之后是完全可能的。东京审判仅仅是对其控诉的第一批日本战犯的审判,大量的战犯并未受到追究,完全可以开设特别法庭对他们进行审判。但实际是,东京审判结束后,日本政府不仅没有进行任何战犯审判,反而想方设法提前释放战犯。这与战后德国持续至今的战犯审判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也说明了德国为什么能与欧洲被害国实现国家和民族和解,而日本却很难实现与亚洲被害国人民的和解。
今天该怎样看待东京审判
东京审判给人类带来了什么?我们应该怎样看待东京审判呢?
一、东京审判绝不是胜者对败者进行的肆意报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来自亚洲、欧洲、北美洲、大洋洲的11国法官组成,代表着世界上其他40多个反法西斯盟国,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它们在人口数量和领土面积上,都构成了国际社会的主要部分。所以说,东京审判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意志和人类正义的体现,绝不是胜者对败者进行的肆意报复。
二、拿罪刑法定主义否定东京审判是站不住脚的。东京审判及纽伦堡审判适用的“侵略战争罪”、“反人道罪”、“个人为战争罪行负责”等概念,无论在国际法的理论上还是在国际法的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拿罪刑法定主义否定东京审判是站不住脚的。法律追求的目标是公平和正义,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规定仅仅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手段和措施。为达到这一目标,人类就必须依照社会发展变化,制定相应的、具体的法律、法规。德、日法西斯国家所犯下的空前规模的战争罪行,促使国际法必须增加新内容和新概念来应对。如果不是这样,法律的公正和意义将不复存在。
三、它昭示世界,谁胆敢策划、发动和进行侵略战争,不管他地位多高,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它向全世界表明:正义必将战胜邪恶,犯罪必定受到惩罚。
四、审判是公正、公平、合法的。审判是依据《法庭宪章》等国际法文件,按法律程序进行的。法庭给予了起诉方和被告方平等的权利,被告得到了充分的辩护权利。法庭也不对法官的判断设限,法官都是在完全自由表达自己意志的条件下行使自己权力的。比如,个别法官在法理上不认同东京审判,却一直可以参与审判并公开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法庭容忍被告及其辩护人恣意拖延审判达2年之久,都从不同侧面表明了审判的公正和公平性。虽然审判存在没有审判天皇等不足,但它并不足以推翻东京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作者宋志勇为南开大学日本研究院副院长)
十一国法官对七名死刑犯判决的投票结果(推断)
被告
广 田 东 条 土 原 松肥井 武 藤 板 垣 木 村
法官国别
美 国 ×××××××
英 国 ×××××××
中 国 ×××××××
菲律宾 ×××××××
新西兰 ×××××××
加拿大 ×××××××
荷 兰 ○ ××××××
澳大利亚 ○ ○ ○ ○ ○ ○ ○
苏 联 ○ ○ ○ ○ ○ ○ ○
法 国 ○ ○ ○ ○ ○ ○ ○
印 度 ○ ○ ○ ○ ○ ○ ○
“×”为赞成死刑票,“○”为反对死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