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留下的家庭灾难
3000元,为区少坤讨回了一个肯定。但即使是30万(见义勇为奖金的最高额度),也不能使刘宏光重生,更不能解决见义勇为后留下的一堆问题。
今年1月23日晚,广西玉林老人刘宏光来广州探望打工的幺儿刘玉海,投宿于荔湾区一家小旅店。凌晨2点多,4名劫匪闯入旅店内抢劫钱财,刘和其他住客起床猛追。“混乱中我爸被重重地打了一铁棍,血喷得满地都是。”刘玉海说。
被送到医院时,刘宏光整个脑袋都变了形。经过手术抢救,命是救回来了,但却变成了植物人。今年7月,刘被送回老家。两个多月后,刘留下9万多元的债务死去。医药费总共花了30万元,10万元是刘家夫妇和5个子女的积蓄,剩下的11万是各方的援助,其中还包括广州见义勇为奖励慰问金。“3月份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到医院慰问我爸,给了3万元,说是对‘见义勇为负伤而未牺牲的英雄’送出的最高金额。”
基金会秘书长刘继生解释,绝大部分的见义勇为者都毫发无损,少数的重伤或牺牲者得到了高额的一次性奖金。在基金会总累积善款已接近1亿的情况下,“以前的奖励标准现在看来的确有点低了。”刘继生说。据了解,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去年共慰问奖励见义勇为人员401人,发放奖金137.49万元,平均每人获得3428元。
采访中,没见过大场面的刘玉海不敢直视记者。他不觉得基金会送来的慰问金太少,相反,他一再表明医治父亲本该是刘家的责任。借下的9万债务如何解决?刘玉海表示,兄弟姐妹们都各自认领了一部分,然后逐年打工偿还。
根据《广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13条至第16条规定,医保、社保、行凶者、受益人、见义勇为者所属单位、民政部门都应当承担起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或救助责任。可一生四处打工的刘宏光却从没买过医保社保,打伤他的贼也表示没有经济能力赔偿。
“奖励慰问金的性质是奖励,而不是补偿;我们不是抚恤机构,而是一个社会团体,仅代表社会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肯定。”刘继生对记者说,“奖励慰问金都是一次性的,因为有‘一事一次’的原则(一次见义勇为奖励一次),以后的事情,就不归我们管了。”
“出现见义勇为者无钱医治伤残或生活窘迫得让人寒心的局面,其原因不是见义勇为奖金太低,而是见义勇为的政府补偿缺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者杨支柱在评论文章中写道。
见义勇为在国外
在国外,道德义务逐渐介入法律。挪威、瑞典等国法律规定,任何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在下列情况下具有营救危难的法律义务:(1)他认识到他人处于危难境地;(2)营救他人对自己并没有危险。
《法国刑法典》(1994年)第223-7条新增一项罪名“怠于给予救助罪”,该罪规定,任何人故意不采取或故意不唤起能够抗击危及人们安全之灾难的措施,且该措施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的,处2年监禁和20万法郎罚金。
在德国、西班牙等国的刑法典中,也都有“见死不救罪”这项罪名。它们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采取行动救助,或能够唤起救助行动,对本人和第三者也没有危险却故意放弃救助的,要处数年的监禁和罚款。
但从现实来看,并不是每一个见义勇为者均具有见义勇为的行为能力,如日本的志愿者要受过一定的专业训练,拥有一定的工具、具备一定技能,才去做些见义勇为的事;在香港,是不允许百姓进入救火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