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女富豪吴英申诉书揭开被绑架八天真相
宁夏信用网 2007-3-21 8:39:49
 

但这两份以吴英名义发出的起诉书,却遭到吴英家人的质疑,他们声称上述两份起诉书并非吴英所发,至今他们也没有看到“以吴英本人名义”递交的起诉书。

而另一个疑点,则是这两宗调解案均为吴英缺席的情况下宣判,而调解书所显示的吴英的委托代理人毕健,则与被告均为安徽省当涂县人。

吴英家人称,法院主持调解并签署调解书的时间为2006年12月28日。而这正是吴英被“绑架释放”的当天,也就是说,法院调解期间,吴已失去了人身自由。

值得注意的是,据吴英家人称,该案起诉日期为2006年12月27日,但金华中院仅用一天时间就受理并完成调解程序,效率之高颇“超常规”。

本报记者为此致电金华中院负责该案的审判长赵绍庆询问起诉日期,赵绍庆证实是“当天起诉当天庭下调解”,确认吴英没有到场,但对吴英的代理人的情况,“已经记不太清了”。

事发至此,调解书上所称“吴英特别授权代理人”毕健的确切身份的甄别显得至关重要。

据知情人称,吴英与“毕健”从不认识,亦非本色集团员工。对此,本报记者亦曾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民庭了解,但被婉拒。

知情人还向本报记者提供了另一份并不寻常的民事裁定书{(2007)年荆民三初字第4—1号}复印件。

这份复印书显示,原告杨志昂,生于1973年10月8日,浙江省义乌市人;被告荆门市信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吴英;第三人为荆门市国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招忠。

裁定书称:该院在审理原告杨志昂与被告荆门市信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荆门市国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一案中,杨志昂于2007年1月17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位于荆门市白云大道56号豪景花园A幢二单元建筑面积为1635.84平方米的118、203、204、303、304、403、404、503、504、603、604、703、704共十三套住宅和面积为2284.16平方米的-1(01-27)第一层、0(01-17)第二层的商业用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该裁定书称,原告杨志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述十三套住宅和商业用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判决日期为2007年1月18日。

裁定书还提出: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吴英家人称,此案是在被告缺席情况下法院强行裁定的。该案由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8日做出判决,当时正为吴英“绑架事件”之后的20天。

对此,本报记者向荆门市中院核实上述事项,特别是该案的起诉日期、吴英是否有委托人等、是否属强行缺席裁定等,被婉拒。

据吴英的代理律师张世国称,吴英在被“绑架”回来后确实向律师出示过上述两份调解书及一份裁定书,相关事宜律师正与金华中院与荆门中院联络,详细情况暂不便透露。

吴英家人称,这三起判决是在“吴英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以其强迫签署的空白文件为依据作出的”。因此,他们对上述判决的公正性及合法性提出质疑。

记者向吴英的代理律师张世国提出其代理人是否就此事提出过上诉,张律师表示暂时不便透露。

上述三起民事诉案中提到的相关当事人,其中杨志昂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批捕。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应和了东阳民间传说的吴英因欠下义乌商人杨志昂等人的高利贷到期无法偿还遭遇“绑架”。

“绑架吴英”的说法如果成立的话,吴英被强迫签下的空白委托书等,被吴英的高利贷债权人据此拿到法院作为起诉依据,或是更为高明的是,杨志昂假借一位吴英的代理人“毕健”,到法院起诉杨本人或是杨指定的代理人,使法院做出调解与判决:“将吴英14处房产分别判给胡滋仁和刘贤富两人(吴英家人称此两人为杨志昂找的代理人);将吴英在荆门房产3000多万元进行查封,金额达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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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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