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问:既然3000万元是双方认可的,为什么后来觉得买贵了?
胡勇说:老宋是全国劳动模范,又得了癌症,出于对他的尊重和同情就同意了。另外,我们也不懂,上当了!
然而,在宋志荣看来,吴焱华、胡勇强行要求退矿的真正原因并不是感觉买贵了,也不是转让合同有问题,而是他们转手倒卖膏矿的想法落空,银行1500万元贷款到期无力偿还,想要把责任转嫁到自己头上。
孝感中院判决书(2006)孝民二初字第20号载明,在转让协议签订之初,胡勇、吴焱华曾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团山石膏矿一号井、二号井长期待摊资产的公允值进行评估定算,公允价值为人民币2937.1846万元。两人以此向孝感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1500万元。
宋志荣对本报记者说,“听说我要卖矿后,应城市市长高楚元找到我说,自己以前的一名下属吴焱华有一个同学叫胡勇,在广州是一个大老板,拿一个多亿没问题,正好想买矿,希望能把矿卖给胡勇。市长的话我应该信,反正我也活不长了,找个有实力的人继续办矿也是好事。”
宋志荣和吴焱华、胡勇洽谈石膏矿转让事宜的现场谈话录音显示,在谈到办理过户手续时,宋志荣建议吴焱华、胡勇“跟高市长衔接一下”,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
吴焱华说:“他(指胡勇)跟高市长蛮熟。”胡勇接着说:“不是他我们也不可能的。”
“但是现在看来,他们并不是真心买矿。”宋志荣说,在协议买矿的同时,吴焱华和胡勇已经和一名美籍华人谈卖矿,商定的价格是6000万元,他们本来想倒手能挣3000万元,后来,那个美籍华人不买了,他们又找不到其他买家,想要强行让我接矿、退钱。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胡勇和吴焱华都承认有一名美籍华人买矿的事。
胡勇说:“当时有一个台湾人,家在美国休斯敦,说要投资6000万元,可后来款始终没到。后来我朋友到美国一查,他根本就没能力出这些钱。”
吴焱华对记者说,在商谈买团山膏矿阶段,自己和一个台湾人谈卖矿的事,一开始台湾人说投资5000万元,后来谈好4500万元,为此自己还在孝感注册了公司,想和那个台湾人一起搞。“台湾人最低拿3000万元入股,我们的投入不也回来了吗?我们谈了很长时间,资金迟迟不到位,后来我注册的公司也黄了。”
判决书显示,下达判决的日期是2006年12月28日,也就是说,在孝感中院一审判决宋志荣败诉后,应城市副市长刘敬喜仍在主持双方的调解工作。
判决执行令人蹊跷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孝民初字第20号显示,原告胡勇、吴焱华诉被告宋志荣、宋祥贵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是在200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的。“本院受理该案后,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的800万元。
然而,宋志荣向记者出具的证据显示,吴焱华、胡勇起诉状签署的日期是5月19日,宋志荣一方收到的立案通知书上明确日期为5月24日。
更为离奇地是,判决书显示法院冻结宋志荣财产的时间是在立案(2006年5月25日)之后,而实际上,在吴焱华、胡勇起诉的两天后,即2006年5月20日及21日,孝感中院就对宋志荣的账户实施了冻结。宋志荣也是在5月21日从银行方面得知自己账户被冻结,才得知被起诉的消息的。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孝感中院民事裁定书(2006)孝民初字第20-1号标明,胡勇、吴焱华是在2006年5月19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
王俊对记者说,判决书显示吴焱华、胡勇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显然是在向孝感中院起诉且受理之后,而孝感中院实际上是在受理之前就查封了我们的账户,判决书将前后时间颠倒,到底要隐瞒什么?
此外,这份判决书将开庭时间也“提前”了一个月。本应为2006年7月12日和28日,却错写为6月12日和28日。
2005年12月12日,吴焱华向宋志荣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据。2006年2月24日,吴焱华再次向宋志荣借款300万元。两笔借款到期后,吴焱华未向宋志荣偿还。2006年7月18日,宋志荣向孝感中院起诉吴焱华,要求吴焱华偿还400万元借款及利息。2006年8月25日,孝感中院一审判令吴焱华10日内一次性向宋志荣偿还借款400万元及利息。吴焱华不服,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