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团山膏矿案久拖未决 背后处处有权力影响
宁夏信用网 2007-5-11 7:55:14
 

2006年11月29日,孝感中院向吴焱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吴焱华于2006年12月9日前自动履行债务。

然而,一个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执行中却发生了戏剧性变化。

2007年4月17日,孝感中院在给孝感市总工会的《关于宋志荣与吴焱华贷款纠纷执行情况的说明》中说:2006年12月7日,吴焱华以宋志荣在已上诉至省高院正在审理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件中欠其2400万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

然而,就在同一份说明中,孝感中院注明,法院是在2006年12月18日判决转让合同无效,宋志荣向吴焱华、胡勇返还2400万元。直到2007年2月12日,宋志荣一方才签收了判决书。

也就是说,按照该《说明》的解释,在孝感中院一审判决作出之前,吴焱华就已经知道了判决结果,并向孝感中院提出宋志荣已经上诉、湖北省高院已经在审理。

然而,这一荒唐的理由竟然得到了孝感中院的认可,孝感中院在《说明》中说,本院认为,吴焱华与宋志荣之间的纠纷虽然分属为两种法律关系,但均是基于宋志荣向吴焱华转让股权这一事实产生的,两案具有紧密关联性。同时两案当事人互为原被告,最后执行的标的物均为现金……且已上诉至省高院的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权属目前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先将宋志荣诉吴焱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400万元执行到位,势必由此产生新的矛盾……本院决定,对宋志荣申请执行案暂缓执行,待省高院正在审理的上诉案二审结果出来后即合并执行。

就在即将结束采访时,记者得到了吴焱华和胡勇在2007年12月7日向孝感中院提交的暂缓执行申请书。在这份申请书里,记者没有找到孝感中院《说明》中提到的所谓要求合并执行的理由,吴焱华和胡勇对团山膏矿的官司更是只字未提。

宋志荣对记者说,从吴焱华、胡勇买矿、贷款、起诉,到孝感中院审理、判决,处处都有权力操纵、干涉的影子,我们已经感到绝望,而这一结果我们早在打官司前就应该知道。

“我们起诉只有一个目的,要回属于我们的东西。我们不想跟老宋在公堂相对,而真诚地希望调解。如果老宋坚持要打官司,那么必然要涉及诸多方面的问题,到时候我们想包也是包不住的,甚至可能发生其他机关插手的现象,那时我们双方想调解也无能为力了……”2006年6月3日,在起诉宋志荣不久,吴焱华给宋志荣的代表余旭荣发了一条短信,要求余旭荣向宋志荣转达这一信息,“权衡利弊,给一个答复”。

2007年1月8日,孝感中院一审判决宋志荣败诉后,胡勇给宋志荣发送了一条短信:“自古当官的好人不多,你就想开点,民不与官斗也是古话,到今天我和吴最恨的不是你。”

1月10日,胡勇再次给宋志荣发短信:“我的态度是你们都不用死,当官的继续当官,吴发他的财,你继续快活,要下地狱我下,要死我死,谁教我贪。”

针对宋志荣指控高楚元幕后操纵团山膏矿的买卖和官司的说法,高楚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坚决予以否认。

他说:“说我在团山膏矿有股份,纯粹是一派胡言。吴焱华买了团山膏矿后,我哥哥在矿上干了一段时间,后来就不干了。”

他还说:“我绝对没有因为这个官司向孝感中院打招呼。领导干部不相信法律,还相信什么?”

团山膏矿案二审开庭

因不服孝感中院裁定应城石膏矿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判决,全国劳模宋志荣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诉。湖北省高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2005年6月,经应城市市长宋楚元的介绍,宋志荣与吴焱华、胡勇签订协议,宋志荣将自己拥有的应城市团山石膏矿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吴、胡两人,作价3000万元(税后)。吴、胡两人支付2400万元(含贷款1500万元)后无力支付全部款项,双方约定宋占股20%。

2005年5月,吴焱华、胡勇向孝感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转让合同无效,宋志荣退还所收标的款2400万元、利息136万元,经济损失50万元。理由主要包括:因买矿心切上当受骗,被告高价转让,合同显失公平;协议多处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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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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