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被裁的列车员告诉记者,她们也是后来才了解到,南铁福州客运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早在2001年3月8日,南铁福州客运就与职介中心签订了劳务协议书,约定职介中心根据南铁福州客运需要,派遣劳务人员227名到南铁福州客运工作,劳务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南铁福州客运按月转入职介中心账户,再由后者按月发放给劳务人员,南铁福州客运按每人每月30元向职介中心缴纳管理费。
就这样,南铁福州客运将这批列车员一次性“批发”给职介中心,但她们仍然在南铁福州客运从事乘务工作,工作时间、地点、岗位、职务及工作方式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并且按原有的方式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公司组织的健康体检、卫生培训等劳保福利待遇。
劳动仲裁赢了法院判决败了
被集体裁员后,二百多名职工中有133名职工推选尹晓红和池文英作为申诉代表人,于2003年6月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2001年4月13日,南铁福州客运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解除与职工们的劳动关系,仍然使用该批职工,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南铁福州客运没有作出解除决定,他们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因此,南铁福州客运2001年4月13日作出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是无效的。同年12月10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南铁福州客运应恢复职工的工作,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职工们的生活费,缴纳失业保险等。
南铁福州客运不服此裁决,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职介中心在与职工分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存在瑕疵,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使在岗的职工在工作岗位及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将职工的用人单位由南铁福州客运转变为职介中心,这种劳务派遣模式是否有规避或违反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目前,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最高人民法院均未作具体的规定、解释。经审查,职介中心与职工2001年4月16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亦不存在规避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实,且职工在与职介中心签约时并未提出异议,故该合同属双方自愿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2004年11月20日,晋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职工败诉。
尹晓红等职工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她们认为,南铁福州客运与职介中心签订的劳动协议书,是规避和阻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成立,故意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职介中心经营范围中没有从事劳务派遣的项目,2001年4月16日,职工们与职介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在被欺骗和诱导的情形下签订的,属无效合同。因此,1991年至2003年5月,她们与南铁福州客运的劳动关系没有中断或解除过,南铁福州客运应立即恢复职工们的工作岗位。
2005年10月13日,福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庄延芬说,她们只好不断向劳动仲裁等部门申诉,同年11月,其中49名职工以要享受劳动法规定的福利待遇,又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6年5月24日,在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三十多名职工与南铁福州客运达成调解协议,她们根据工龄的长短得到一至三万元不等的补偿金。“我们没有办法呀!打官司这么多年了,又没有其他经济收入,实在拖不起了,只好选择妥协,‘买断’后得到一些钱,以解燃眉之急。”职工们说。
“被‘买断’的话我们就要放弃保险等福利待遇,所以,我们有10年以上工龄的13名职工没有妥协。”尹晓红说。
集体裁员案中的特殊个体
“我是其中比较特殊的一个,既没有跟南铁福州客运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与职介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但最后还是被裁了。”原列车员江海英告诉记者,1993年10月,南铁福州客运招聘其担任列车员。她怀孕后,公司于2003年4月批准其回家待产。2004年9月,南铁福州客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江海英立即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裁决南铁福州客运须恢复江海英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保险,但不支持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求。她和南铁福州客运双方都不服,均到晋安区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