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法院并案审理,于2005年11月2日作出判决,南铁福州客运没有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发给江海英,不能视为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她未与职介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故其与该中心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南铁福州客运通过职介中心为她发放工资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其与江海英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她在南铁福州客运已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要求恢复工作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南铁福州客运不服上诉至福州中院。2006年6月,福州中院作出裁定撤销此判决,发回重审。晋安区法院重审后于2006年12月11日作出判决,江海英与南铁福州客运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南铁福州客运应补办与她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手续,驳回江海英的诉讼请求。江海英不服上诉至福州中院。2007年3月6日,福州中院开庭审理此案。4月20日,江海英拿到了终审败诉的判决书。
南铁福州客运:不存在侵权事实
“我们没有设置陷阱,职工们当时是完全同意与职介中心签订劳动合同的,该合同符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实。”南铁福州客运相关负责人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是按照1997年铁道部发布的《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这二百多名临时工进行清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