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自民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化解社会矛盾时,不能引出另外的矛盾,“这是底线”。

轻微刑事案件完全可以通过刑事和解方式来解决。CFI 供
意外的“不起诉”
2007年1月26日,丁一鸣(化名)收到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和身边人的预期不同,这位曾盗窃电线的“小偷”并未因此“吃官司、蹲监狱”。在向检察机关俯首认罪后,丁一鸣又重获自由。
28岁的丁一鸣是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民。去年11月25日夜里,经过事先踩点谋划,丁一鸣潜至郑州中原区须水镇西岗村一家名为福泰机械制造公司的院内。拿出准备好的钳子和裁纸刀,丁一鸣轻松地将车间内四台电焊机的焊把线割断、盘好。
就在丁一鸣准备把焊把线往外运时,他被公司保安人员发现并抓获。一个月后,丁一鸣因涉嫌盗窃被警方提请逮捕。
当警方将案件移送到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后,丁一鸣的命运却悄悄地发生变化。办案人员发现,丁一鸣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盗窃,但系盗窃犯罪未遂。丁一鸣悔罪态度很好,“因为家庭困难,一时糊涂做了错事”。更重要的是,丁一鸣还争取到“一次重大立功表现”,举报一位熟人任某在杀人后潜逃,藏匿于新疆阿克苏市。不久,警方根据该线索在阿克苏市将任某抓获。
根据以上情况的调查,中原区检察院决定对丁一鸣“相对不起诉”,给他一个改过的机会。
丁一鸣的幸运得益于郑州市检察机关依循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犯罪施行“不捕不诉”。在过去两年多时间的实践中,郑州市检察院对轻微刑事犯罪、过失犯罪,特别是加害方与被害方已达成刑事和民事和解协议的,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同样受益的还有蔡伟(化名)。2003年9月的一个晚上,蔡伟利用在郑州某电力安装公司值班之机,从仓库盗出8盘、140公斤重的铝线,价值2240元。案发后,被刑事拘留的蔡伟表示悔罪,并积极退赃。身为技术员的蔡伟曾是公司技术骨干,平时工作踏实,其公司领导和同事均为之惋惜,请求检察机关给予宽大处理。
郑州所辖荥阳市(县级市)检察院经过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蔡伟为初犯,犯罪情节较轻,荥阳市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后法院也对其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判决。
来自郑州市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显示,仅2006年一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对295起轻微刑事案件的461名犯罪嫌疑人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措施,对58起轻微刑事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从“严打”到“宽严相济”
从司法实践到制度建设,郑州市检察院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今年7月初,郑州市检察院相继出台《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规定》及其与之配套的《郑州市检察院案件风险评估办法》。
“一不小心,我们跑到全国检察系统的前面。”郑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李自民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笑言,“在全国检察系统中,我们可能是首家出台文件,专门制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规定。”但李自民坦言,这份规定并非突破性创新,而只是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文件“具体化、操作化”。
事实上,早在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通过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等查办案件过程中,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使执法办案活动既有利于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意见总体上比较原则化。”郑州市检察院政策研究室主任张东说,结合自身实际,我们出台了对轻微刑事案件中符合“不予批准逮捕”的9种情况和10条“不予起诉”具体标准的规定性文件。
文件强调,在对轻微刑事案件及未成年犯罪依法从宽处理中,“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形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时,检察机关可以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此外,还详细规定了10种不起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