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网络上汹涌而来的评论,郑州市检察院宣传处处长王青有些招架不住了。她主动打电话给一家网站,希望能撤下这条消息。她的解释是“能够安静干一些实事”,不希望外界的嘈杂干扰这个新生事物的成长。
外界舆论普遍担心,按照新规定,对轻微刑事犯罪的宽大处理,是否会降低执法标准,纵容犯罪?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在解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时指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轻罪刑事政策与重罪刑事政策的统一。现在提倡宽严相济,更多的是强调刑法宽缓的一面,但不能由此认为宽严相济是轻罪刑事政策,只适用于较轻的犯罪以及青少年犯罪。
陈兴良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是对“严打”的取代,更不是对“严打”的否定,而应当将“严打”纳入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框架中确立其地位。
“在新规定中,我们首先强调对严重刑事犯罪进行‘严打’。”李自民说,并不是所有的轻微刑事案件都宽大处理,只有部分“符合条件、遵循严格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才会作出“不捕不诉”的处理决定。
李自民觉得最无稽的质疑,是认为检察院颁布新规是为了“扩权”。“扩权说很牵强,站不住脚。”李卫平教授说,“无逮捕必要不予逮捕和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两项基本职能。过去由于强调“严打”,检察机关因为考虑到社会舆论和被害者感受,很少甚至是不敢作出“不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这原本属于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现在新规定只是将‘不捕不诉’单独突出来而已。”郑州市检察院政策研究室主任张东说,新规定明确了宽大处理的条件和要求,这会有利于消除以前操作的模糊空间。
此外,与新规定相配套的《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风险评估办法》,是对检察工作办案人员一个“紧箍”。按照风险评估办法,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抗诉或不抗诉、撤消案件等决定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案件的处理是否会引起相关当事人的上访;案件的下一诉讼环节能否顺利进行;社会舆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反映;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能否达到统一。
“如果被害人不接受或者准备上访,我们肯定会‘批捕起诉’。”李自民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化解社会矛盾时,不能引出另外的矛盾,“这是底线”。
链接 刑事司法政策的演进
截至本世纪初,已经开展三次大规模的严打斗争。
最初,严打对犯罪起到一定抑制作用。但没有过多久,犯罪问题又变得严峻起来,严打的边际效应也在递减。由于过度追求“从重、从快”严打,导致一些案件“不该捕的捕了,不该诉的诉了”。
在总结二十多年刑事司法政策的经验教训基础上,以及现实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需求,以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逐步得到高层的认可和鼓励。
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在各自部门,均开始出台一系列文件,来确保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