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经相关部门调查,低价转让的国有资产获利约800余万元。但最后的评估结果证实,这部分资产占卧龙饭店总资产的60%左右,大约价值4000多万。
邓志勇转让酒店资产,一直是打着为员工解决实际问题的旗号在进行操作。但酒店的大量资产接连易主,员工的各方面问题还是得不到解决,酒店员工遂将情况反映到了襄樊市政府。
判刑15年
2003年6月,在接到了卧龙饭店员工的举报后,襄樊市公安部门对邓志勇的问题展开调查。此时,邓志勇受聘卧龙饭店的3年的任期未满。
因邓志勇非法转让国有资产涉及的人较多,案情较为复杂,公安机关一时难以掌握确凿的证据。但在对卧龙饭店的财务审计中,办案人员意外发现邓存在其他问题。
调查显示,2000年12月,邓志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授意他人虚开金额为32370.70元的发票,虚增卧龙公司的支出,后将这笔钱调整为他个人所开公司对卧龙公司应付欠款。2001年5月,邓找到卧龙公司装修部门经理闫某,以企业改制经费不好走账为名,让闫出具了三张领取工程款共计18万元的借支单。邓将这三张单据及他人开给其个人的1.5万元收据,让人以预支工程款名义在卧龙公司财务报账。报账后,19.5万元的现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存入卧龙公司膳食部账户,以填平他个人从卧龙公司膳食部所支现金的部分亏空。此举增加了卧龙公司在建工程款19.5万元。
2004年,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以邓志勇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法院判决后,公安部门继续对邓志勇的其他犯罪事实展开调查。2005年12月,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邓志勇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连同樊城区人民法院此前的判罚,襄樊中院决定对邓执行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5万元,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继续追缴邓的犯罪所得19.5万元。
事后,卧龙饭店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清算时还发现。邓志勇在经营卧龙饭店期间,还向社会募集资金,涉及人数达到30多人。清算组人士透露,在向个人募资时,邓大多是承诺将酒店一个房间的经营权交给对方,然后每年还能享受高出同期银行利润4倍以上的利息。
一个未经证实的消息是,邓志勇爱好赌博,曾因40万元赌债,将卧龙饭店一栋价值数百万的房产拱手让给了债主。
政府回收
卧龙饭店所属的60%资产,被邓志勇逐渐转卖给13个个人。为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襄樊市政府决定全部回收这些被邓志勇私下转让的资产,并对卧龙饭店全部资产挂牌出让。
已被转卖多年的国有资产,在回收的路上颇费了一番周折。在私下解决无果的情况下,2005年5月,卧龙饭店作为原告,将13个低价购买卧龙饭店资产的个人告上了法庭。
本报记者辗转找到了当年起诉材料。材料显示:原告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不符合转让的法定有效条件,该合同的实质是将国有资产和股东资产低价出售,它违背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导致当事人间的利益不平衡,买卖行为显失公平,有恶意串通之嫌,且履行中存在规避法律的行为,违背《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侵害了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而被告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书》是经原告董事会形成决议,有关部门出具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文件,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公证,房产局发放房屋所有权证,财政部门收取契税,原告收到全部购房款后形成的房屋买卖行为,房屋交易已完成,也是合法的,房屋买卖是有效的。
2005年12月,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卧龙饭店出售给被告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系国家划拨土地。卧龙饭店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虽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和经政府动态股权改制办公室批示,但未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