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岁的杨义(化名)是沈阳的一个个体老板,经销过服装、开过饭店。经过几年打拼,到2005年时,个人资产已达三百余万元。可是,自2006年世界杯开始参与网络赌球后,他的个人资产急剧缩水。目前,只剩下一套90平方米的住房,开的车也由“帕萨特”降为“普桑”。
杨义向记者讲述了自己一步步陷入网络赌球泥潭的经过:
2006年,一个已经做了网络赌球代理人的朋友对我说,赌球就和买体育彩票一样,惟一的不同就是数额的多少。
在他的怂恿下,2006年世界杯期间,我开始尝试网络赌球,第一次就赢了三万多元。
开始只是想玩玩儿,没想到轻轻松松就赢了这么多钱!
2006年世界杯结束后,我算了一下总账,一共赢了53万元。都说十赌九输,我想,还是收手算了,安心经营好自己的饭店吧。
侦查机关
网络赌博调查取证难
一位办案民警透露,公安机关一直很重视网络赌球犯罪,网监部门日常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查处网上赌博,网警每天都对网络情况进行梳理,而后采取具体措施。
但是,作为新型赌博犯罪,网络赌博具有参赌方便、诱惑力大、隐蔽性强和涉赌金额巨大等特点,给办案机关提出了新挑战。
办案人员说,网络赌博的标准不明确,给认定带来困难。根据法律、法规的精神及有关政策,对群众带有少量彩头的娱乐活动,并不以赌博行为论处。其区分标准主要是看主观方面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行为是否在家庭成员、亲朋好友间进行,是否从中抽头获利以及彩头量的多少。但是,网络赌博具有虚拟性,以上述标准衡量是否属于网络赌博,基本上不具有可行性。
传统的赌博可以通过收钱记录、赌金、口供等取证定罪,可赌球是在网络上进行的,代理人与赌客都是单线联系,因此极具隐蔽性。由于大部分赌球的网站服务器都设在国外,不受我国法律约束。因此,公安机关对网络赌球打击的主要目标就是赌球代理人。这些代理人都是独门独户操作,再加上网上赌球证据易破坏,所以给取证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对侦查人员是个考验。
网络赌博的资金交割并非实时发生,存在着时间差,使得涉案金额难以准确区分认定。资金流向难以查清,警方无法有效追缴赌资。
查证网络赌博离不开电子证据的收集与运用,但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电子证据缺乏任何规定。在实践中虽然可用视听资料来解释电子证据,但无疑显得十分牵强。同时,网络赌博具有时空上的特殊性,用传统的诉讼管辖原则对其适用容易造成管辖冲突或管辖空白。
最多判3年
不足以震慑网络赌博犯罪
据介绍,网络赌博规则简单,下注方便,按一下键盘就可以投入几百元甚至上万元,让参赌人员不知不觉中投入大量金钱。而且赌资结算多通过信用卡划拨,不受时间、空间限制,波及范围远远广于传统赌博。一起网络赌博往往牵涉上亿元赌资,危害性也比传统赌博严重得多。
但是,在刑事处罚上,网络赌博与传统赌博一样,均按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定罪量刑。
去年9月,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的京城“网络赌球第一案”,“庄家”顾联宝,最终因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罚金3万元。
“涉案6亿元获刑两年半,这既有损法律的公平也难以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显然有些罪责不相适应。目前我国刑法规定对赌博案件量刑的上限是有期徒刑3年,因此,即使这种涉案金额高达上亿元的网络赌博案,涉案人员也很难被判到3年的最高徒刑。”一直关注网络犯罪案件的律师唐敬杰说。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王策认为,网络赌博参赌范围明显扩大,赌资额度极高,甚至可能衍生出更多、更新的电子犯罪。鉴于此,现行刑法已出现滞后问题,立法机构应该系统划分当前网络犯罪形式,根据网络时代赌博罪可能衍生出的新的犯罪形式,设立新罪名,专门打击网络赌博。
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佟连发说:“刑法对赌博罪的规定和现实已经有些脱节,量刑偏轻无法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建议对赌博罪增加若干款内容,应细分不同的赌博行为,并将涉赌金额的‘巨大’、‘特别巨大’作为一种量刑标准。”